[異議新聞] 小發財飆157不服 地院駁回異議 車主抗告才獲重查
【新聞簡述】
新竹縣某飲料行老闆徐先生的小發財貨車時速表只到一百四十公里,但是竟然會收到時速一百五十七公里的超速罰單!徐某不服提出 異議一審被駁回,但不服裁定抗告到高等法院後,法官認為一輛七年車齡的貨車,能否開到破表,實在令人懷疑,因此除把全案發 回外,還要求新竹地院查明測速器是否受到干擾。
【新聞評論】
這十足是一件相當有爭議的罰單,一般有開車經驗的人都知道,一部小發財卡車要是開到時速一百公里,車身可能都會抖了,更何況 還開到一百五十七公里,它又不是保時捷,何況又是二○○○年出產的中古車!竟然會被測速器拍到時速一百五十七公里,由於超速 九十七公里,徐某不但收到一張一萬二千元的罰單,還要被扣牌三個月。
對於一個靠卡車為生財器具的徐先生,罰款可能把半個月的工錢都浪費掉,更嚴重的是他三個月都沒有交通工具,而新竹地院法官卻 只問出產貨車的中華汽車,最高時速可以開到多快,但中華汽車表示沒測試過,所以不知道。法官很快裁定,認為測速器檢驗合格, 又無法證明小貨車不能開到時速一百五十七公里,因此測速器測出的時速可信,裁定駁回異議。
此種官大學問大的草率認定,不知道法官憑什麼可以認為測速器測出的時速可信,而一般常識的小貨車性能極速問題,卻以無法證明 小貨車不能開到時速一百五十七公里駁回異議,試問他又如何能證明,一部七年的一千CC左右小貨車可以開到時速一百五十七公里?
法官既不能憑藉專業的分析與歸納能力,加上超然的自由心證法則來裁定交通違規異議案件,就是不適任!難道必須等到異議人再 上訴(即抗告)被上級法院發回更審,(等於打上一個巴掌) 顏面盡失之後,才會檢討反省? (但是我私下以為法官是個優厚的終生職 ,他們一輩子都不懂自己也必須要 "檢討反省" 這四個字!)
第一次異議不成功的例子很多,但是再提出抗告的例子卻很少,這個案件告訴我們,只要您真的不服被舉發被裁定甚至被駁回異議, 不必屈服任何阻撓,儘管對抗到底。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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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新聞] 邊取締違規邊講電話 民眾火大
【新聞簡述】
一位民眾爆料,日前在台南縣麻豆鎮南勢里因違規被員警攔下開單告發,處理的吳姓員警在開罰單時還一邊講私人電話 ,這位民眾認為警務人員值勤務時不應處理自己的私事。
麻豆警分局長卻表示,依照一般人情義理來說,員警執勤時,可在不影響公務的原則之下接聽電話,但應長話短說,不要 講太久。吳姓員警解釋說,由於妻子向銀行辦理貸款,當時承辦銀行打電話徵信其身份,他接聽電話約兩、三分鐘即中止 通話,且並未因而擔誤手上的開單工作。
【新聞評論】
一般民眾因交通違規被舉發時,沒有一個是心情會愉快的,因此很自然的反射行為,就會投向警察的舉發技巧與執勤態度 去注意。
警察領受國家薪水,嚴格來說,在執勤時,時間是整個賣給國家,不可以從事私人事務的處理,此事關乎個人的敬業精神, 台灣的一般公務員實在做得不夠好。
您再聽聽分局長的說法:對待員警的敬業精神還得依照一般人情義理來對待,那麼,員警在亂開罰單之際,什麼時候也照 一般人情義理來對待民眾啊?分局長又說,在不影響公務的原則之下可以接聽電話,那我們不禁要問, 什麼叫做不影響公務?
員警在開罰單時還一邊講私人電話,既容易造成開錯罰單 (到時候罰單有錯還不是要民眾自己去申訴?),又一定耽誤民眾趕 路的時間,這些權力機構,常常動不動就給民眾戴上一頂「妨害公務」的大帽子,今天員警頭上不就是頂著這麼一頂帽子, 卻還由長官來為之緩頰?
我們實在也厭煩了,每次一有爆料或控訴員警服務或值勤態度不佳時,上級與當事者都是一大堆的說詞,他們都沒有錯, 難道錯的是不應該當老百姓的一般民眾?
您說煩啊不煩!
[異議新聞] 停車格塗銷未告知 新劃設的紅線缺口證明合法停車 免罰
【新聞簡述】
北市男子賴先生將轎車停在路邊停車格,卻遭拖吊開罰違規停車九百元,他主張沒被通知停車格將被塗銷須配合移車,不應受 罰,板橋地院調閱警方採證照片發現,同一停車格內新劃設禁停紅線有兩處中斷,吻合車輛停放的輪胎位置,罰單違反民 眾對公權力信賴,准賴免罰。
「我知道自己一定會贏。」賴先生說那陣子把轎車停在新工作地點附近免費停車格,上班時會繞去看看,事發前一個禮拜太 忙沒注意,但絕沒看到停車格將被塗銷的告示或通知,勝訴後將向警方討回一千八百元拖吊與代保管費。
【新聞評論】
賴先生今年四月底把車停在台北市石牌路二段三○一號旁停車格,六月二日驚覺車被拖走、停車格被塗銷,但新劃設的紅線 有兩處缺口,剛好證明他合法停車。
這個新聞正好告訴我們,舉發單位從來就不慎重的開出舉發單,他們都抱著一個要不得的心態,寧可錯罰一百,也不可漏掉一個, 反正舉發有誤,民眾就自己會來申訴或異議,他們從不考慮,錯罰就會浪費民眾的時間精神與金錢去對抗去申訴去異議, 這不是浪費社會資源是什麼?
我們要教導民眾,由於紅單實在氾濫得過份,民眾接到罰單,必須仔細檢討,自己是否真有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實,或者, 舉發的理由與根據的條文是否過當,如果有一絲絲的不爽或不快不服,不必客氣與自責自認倒楣,必須勇於對抗, 花一些時間與精力,取回的勝利代價,會讓您絕得是很有意義的。
[異議新聞] 看不到前有測速照相標示 罰單撤銷
【新聞簡述】
苗栗縣獅潭鄉一位66歲邱姓男子以「沒有明顯標示」提出申訴成功,縣警局交通隊撤銷他的超速罰單。邱先生是駕車經過 台3線三灣鄉大河底,被交通隊的移動式測速器測到超速,他收到逕行舉發罰單後不服,向交通隊申訴,理由是他走的 台3線舊路,警方在移動式測速器前,並無明顯標示。
交通隊調查,「前有測速器」的標示設在台3線的外環道,如果開車走台3線舊線看不到標示,為了避免糾紛,交通隊撤 銷邱姓老翁的超速罰單,此外,交通隊也要求員警,測速器取締超速,路前一定要依規定有明顯標示,並拍照存證,讓 違規超速駕駛服氣。
【新聞評論】
警方運用測速器取締超速,要有明顯的標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測速器取締超速,一般道路至少在100公尺,高速 公路、快速道路至少在300公尺前,需明顯標示「前有測速照相」法有明文。
這是少見的一件申訴就成功的案例,不過很遺憾的,經過交通隊調查,「前有測速器」的標示當時確是設在台3線的外環 道,但開車走台3線舊線無法看到標示,本來所開的罰單就有舉發的嚴重瑕疵,交通隊竟然不肯坦然認錯,還以「為了避免糾 紛」,交通隊才情不願似的撤銷邱姓老翁的超速罰單,實在遺憾,要這些權力機關認錯實在困難。
其實諸如以下的許多被舉發案例,例如兩車同時被測速器拍到,或急救、急診,可檢具醫師急診做證明,申訴寫出理由,罰 單可以由警察機關逕行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