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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新聞] 警開錯單 車牌287看成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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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高雄蘇小姐收到一張機車違規罰單,發現警方將違規的車號「XXX-287」誤開為她的車號「XXX-278」,警方卻 要她自行將罰單拿回去更正,她覺得不合理。

高雄市交通大隊表示,警員開錯罰單,會依規定處分,交大也會自我檢討改進。

【新聞評論】

我們認為警員老是開錯單確實太離譜了,警方應加重對開錯單警員的罰則,以杜絕開錯單再發生。陳腔濫調的 回應說會依規定處分,也會自我檢討改進,根本就是不長進的說法。

蘇小姐表示,10月22日她收到一張罰單,指她在建國三路禁止臨時停車處違規停機車,「我最近根本沒去過違 規地點,再查看違規照片,發現根本是不同我車號的烏龍罰單。」她向開單的交大一分隊反映,卻竟然是「 叫我把罰單拿回去更正。」蘇小姐覺得很不合理,但還是主動將罰單送回交大一分隊更正,「警員的錯,卻要 民眾往返奔波。」

警方開錯單應主動將錯誤的罰單拿回來,那有叫民眾拿回來申訴的道理,警方應加重處分開錯單警員的罰則, 以杜絕再發生。

[烏龍新聞] 罰單未入案 害民花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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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花蓮蕭姓男子本月四日因違規紅燈右轉,被警察攔停舉發,接到了紅單。忙碌之餘,到了十六日,他想 再三天繳費期限就到了,趕往郵局繳交罰款,但郵局人員根據罰單批號,在電腦網路系統上找不到 罰單資料。

他向開單的派出所提出質疑,派出所將責任推給監理站,他轉而打電話給監理站,監理站又將責任 推回警方,指警方登錄罰單資料延誤,並說「如果不方便到監理站繳交,請以匯款方式寄送罰款」。

因繳費期限緊迫,他以匯款方式寄送罰款後心情愈發不甘,自認被罰款想要準時繳交,是個守規矩 的公民,明明疏失不在他,他卻得多花匯款費用三十元及將罰單寄回監理站的郵資二十五元。

他昨日在蘋果日報爆料指出,因為員警疏失,得多花匯款費用及郵資五十五元。罰單未入案錯不在他 ,他處理已備受困擾,還得承擔額外損失,實在不合理。

【新聞評論】

經有關單位推完皮球後發現本案是出於警員的疏忽,在罰單資料鍵入網路系統時批號出錯,才導致 郵局人員無法從網路資料中查得這筆罰單資料。

吉安警分局雖然指出,碰到這種情況,被裁罰對象可提出展延繳費期限要求,監理站也表示,類似 此案,會考慮展延繳款期限因應;但是他們都沒有想到,民眾因為此種行政錯誤,要多花出時間甚至 於金錢的代價,誰該負責?

警方雖然向被裁罰對象道歉,出錯人員也將受到行政處分,這都是陳腔濫調,錯誤可以預先預防而不預防, 公文作業草草了事,既不專業又不慎重,每次問題一出,經過民眾投訴報料後,只有道歉就能一筆帶過嗎?

花蓮縣警局交通隊又指出,罰單若出問題,民眾可逕前往監理站,必可解決所有問題;為什麼不能夠這樣保證: 罰單一定不會出問題,民眾根本不用前往監理站,罰單若是有問題, 出錯的人員必須利用自己的假日時間與自己的交通工具, 前往受罰人家裡取回錯誤的罰單改正後, 再同法送回受罰人家中, 之後出錯的人員再依法給于處分?

[烏龍新聞] 開單遭諷字醜 警練字雪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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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有民眾投訴,台北縣警察局海山派出所警員「開罰單字跡太過潦草」,所長林至信反求諸己,要求警員每天集體 「練字雪恥」,並要求援引法條一字不漏,進取精神讓民代豎起大拇指稱讚。「給我一個月,我們會交出字體工 整罰單!」林至信說,所裡兩個月內二度被民眾投訴「字體過於潦草」,一名闖紅燈被開單的男子,上個月更持 罰單到監理單位申訴,一指紅綠燈「秒差」有誤,再指開單的年輕警員「字跡過於潦草,影響我的權益」。

林至信說,民眾被開單情緒總是不佳,申訴內容常都是推卸、情緒性字眼,不過經過查證,這名年輕警員字跡確 實稍稍亂了些,即使警方法條、違規事實書寫無誤,不過民眾直指警員字寫不好,讓這名警員很鬱卒,派出所也 顏面無光。

他說,與其說民眾為求申訴過關無所不用其極,不如痛定思痛自我要求,因此利用每天勤務會報前,召集全派出 所警員集體練字,並要求警員熟背法條,務必做到讓被開單的人沒有話說,也要求警員開立罰單時體恤民眾,和 顏悅色勿傷警民和氣。

【新聞評論】

台北縣警員被民眾嗆「開罰單字太醜、錯字連篇」,但有基層警員反映「站著寫罰單,你以為很容易」?有警員 還說,在街頭書寫罰單,好一點的有警車引擎蓋當桌子,大部分警員不是站著拿筆記本當墊板就是靠著機車 寫,就像「站在小船上跳踢踏舞」,根本沒一般民眾想的容易。

事實雖然如此,但是有如公文書的罰單上面的字體,本來就應該書寫工整,讓被舉發違規的民眾看得清楚是第一 要件,警員如上的訴苦應該設法克服,不能就以「站著寫罰單,你以為很容易?」來一筆帶過。

何況,被民眾嗆的者是字體潦草不易辨識,更貽笑大方的是錯別字連篇的文學素養不夠,與條款書寫錯誤的專業 能力不足,更是丟臉。

我們要提醒各位的是,民眾若是接獲罰單,只要覺得自己沒有違規或行為與裁罰內容不符都可以申訴,但是 警員條款書寫錯誤,不過有照片證明車主違規,要進行對抗成功的機會不大,很可能仍須接受裁罰。



[違規新聞] 停車格真模糊 被拖吊最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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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之一 小心坑人停車格!

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五峰國中前方的一排停車格,其中有三格位置已被註銷,但白線仍清晰可辨,因註銷不 確實,許多不知情的車主跟隨前排車輛路邊停車,卻遭拖吊,平白多花冤枉錢。

新店市的何小姐八日晚間將車子停在新店市中興路一段兩百五十三號五峰國中前方停車格。下車時看到地面上明 明畫有停車格白線,誰知離開沒多久,車子就遭拖吊。

何小姐納悶之餘,仔細查看地上標線,發現不太清楚的禁停紅線,與半黑半白的白線同時並存,導致駕駛人無法 辨別,且夜間照明不足,整排都可以停,就這裡不能停,卻連個告示牌也沒有,質疑這樣的停車格A了不少納稅 人的錢。

縣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長侯來換說,去年八月五峰國中提議在校門口加設家長接送臨時停車區,交通局因而註 銷校門口旁,編號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二、一百三十三號的停車格白線。由於註銷範圍小,僅以人工用黑漆蓋 掉白線,再加劃禁停紅線,可能因下雨天油漆剝落,才會造成民眾困擾,今天將派員改善。

之二 到底是汽車格還是機車格

樹林市一名車主昨天將貨車停在保安路一段兩百廿四號前的停車格,結果被拖吊,這個停車格前半段像汽車格位、 後半部又似機車格,到底是汽車格還是機車格,車主與隨後來會勘的市公所人員都一頭霧水。

陳姓車主昨天上午八點,將貨車停在保安路的路邊停車格,沒多久遭拖吊,由於這個停車格一半是機車格、一半 是汽車格,到底有沒有違規停車,他也不清楚。

樹林市代會主席連明智與市公所人員會勘,一行人看了半天,無法判定,只好請民營拖吊場主任黃仁辛說明,他 說,遭拖吊的車輛是停在機車格,屬於違停,車主若有意見可向監理機關申訴。

縣政府交通局人員說,保安路一段的停車格應該是市公所六年前興建下水道時所劃設,市公所人員則說,路邊停 車管理是由交通局負責,市公所沒有管理權,樹林交通分隊也說從來沒有劃設該路段的停車格,應該是交通局所 劃設。

眾人討論半天沒有結果,車子遭拖吊的陳姓車主無奈嘆氣,本想申訴,但嫌麻煩,只好自認倒楣。市公所說,會 行文縣政府,請交通局確認是機車格還是汽車格,並將原先劃設的白線刨除重劃,避免再引發認定糾紛。

【新聞評論】

這兩則新聞都是標線劃設品質不佳,且疏於維護,卻要民種買單的事實,縱使受罰民眾異議成功,但是所花 出去的精神、時間與金錢,該誰負責?

我們實在受夠了,政府單位一被舉發錯誤,甲推給乙,已再推給丙,民眾老是霧裡看花,成了唯一的受害者。

我們願意在這裡,節錄兩段法院的裁定書之內的一段文字,作為民眾對抗此類紅單時,重要的參考理由: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授權制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第6 條規定:「(第1 項)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第2 項)道路與交通狀況有便更時,應增置必要 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另同規則第7 條第1 項亦規定:「標誌、標線 、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是據前開規定交通標誌、標號、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 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並為交通稽查人員執行違 規取締任務之法令依據,如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模糊不清,致人民無所適從,若率爾將行政機關不確實之行政 作為,歸責於受處分人,尚嫌嚴苛。

原處分機關所認定受處分人有「違規停車」行為,顯係以模糊不清之標示,苛責於受處分人,即難認為允當,應認 受處分人之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違規新聞] 酒測未給緩衝期 議員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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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桃園縣議員廖輝星十三日在議事堂上,為攤販遭酒測喊冤,質疑員警沒給15分鐘緩衝期。他當眾喝下一瓶啤酒, 要求立即酒測,測出數值達0.37mg/l。縣警局強調,陳情的曾姓攤販當時拒測時間早已超過15分鐘,執法並無不 當。

廖輝星為了替曾姓攤販伸冤,總質詢時邀縣警察局長林德華一起喝酒進行檢測,不過局長婉拒。廖議員共喝下4杯 、剛好一瓶啤酒,要求員警立即為他酒測。林德華認為這不合警政署「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堅持要等15分 鐘再測。但廖輝星堅持要當場測酒精濃度,雙方一度僵持不下,最後由交通隊員警進行檢測,經過呼氣檢測,廖輝 星所測酒精濃度高達0.37mg/l,已經超過酒駕標準值。

廖輝星指出,九月四日當天,曾姓攤販行經桃園市中正路、北埔街口時,因騎車不穩遭警方攔下,質疑警方未等到 15分鐘即進行酒駕,還將他扣上手銬,非常不合理。縣警局表示,曾姓男子兩度繞行中正路的盤查點,之後警方鳴 笛要求男子停車檢測,他拒不受檢,事後檢測後,男子酒測濃度高達0.80mg/l,涉及公共危險罪,整個過程超過10 餘分鐘以上,並且與警方發生拉扯,銬上手銬於法有據,有全程錄影存證。

林德華表示,員警都依警政署的規定執行民眾的酒測,不會因人而異。縣長朱立倫也強調「酒後不開車」,不論喝 多少,只要酒駕就不對,民眾絕不可心存僥倖;至於警方執法時的態度及酒測器材不足等,可以再檢討改進。

【新聞評論】

首先我們還是強調「酒後不開車」,不論喝多喝少,只要酒駕就不對,大家絕不可心存僥倖;但是我們要質疑 的卻有兩點。

第一,有關於警政署的「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從未披露於網路報章雜誌等大眾易於擷取訊息的媒體工具上 ,我們對抗紅單搜尋網路不下於20個工作天,更也直接去函email 向警政署索取「取締酒後駕車程序」,時經3個 月都沒有下文,好像這個規定不能讓民眾看得到一樣 (現在還會有什麼法令或規定必須保密呢),後來還是透過一 位大公無私的現役警察,私下給我們這個全文的規定,為什麼呢?

第二,「取締酒後駕車程序」中的流程及注意事項有提到,檢測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以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 ,或酌情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等等的明文規定,並非如新聞中的議員所謂「攔下後必須等到15分鐘才能進行酒 測」,這種誤會,應該是條文的擬定不夠清楚,才會有如此不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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