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新聞] 醉女摔車 酒測2.03毫克破表
【新聞簡述】
台中縣潭子鄉女子陳某,12日酒後騎機車摔倒,她不但幾乎毫髮無傷,呼氣酒精濃度還高達每公升2.03毫克, 醉到酒測器表!不但可能刷新中縣已知最高紀錄,在全國也罕見。
中縣警局交通隊值班的3名資深員警直呼,從未遇到酒測超過2.0毫克的個案,「這麼高的濃度,酒測器可能 破表秀逗!」警方說,依據警署的資料,此濃度對常人而言,已達呼吸中樞麻痺、漸近死亡狀態。
45 歲未婚、以打零工為生的陳某,當天深夜11時,於潭子鄉仁愛路一段的橋樑施工處,可能因酒醉及路況欠 佳而摔車,警方將她送到醫院後,抽血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竟高達2.03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 嫌送辦。令人驚訝的是,陳女不但沒有受傷,也沒有胡言亂語等現象,她到昨天中午解送地檢署之前雖仍酒 氣沖天、滿臉通紅,但上午開始偵訊之後,神志都很清楚。
【新聞評論】
根據交通部道安會的網站資料,1名60公斤的成人瞬間喝下83西西酒精濃度為58%的高粱酒,呼氣酒精濃度就會達每 公升0.25毫克,而酒測值若要達到2毫克,則須喝下664西西的高粱酒。
我們把這條新聞拿出來介紹,主要還是提醒朋友們,儘管每人對酒精的吸納程度不同,因酒精多寡所受到的影響程度也不同, 對於「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能有太多的藉口。
[烏龍新聞] 烏龍罰單 出生寫民國400年
【新聞簡述】
一位住在台北的陳先生說,日前他因戴安全帽未繫扣環,遭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開罰,但警員將他 的出生年登記成民國400年,讓他哭笑不得。對此,北投分局交通分隊坦承疏失,會要求同仁開單必須更 謹慎。學者批評,常見警方開出離譜罰單,建議警方應加強教育訓練,免得再鬧笑話。
「這種罰單也太好笑了吧!」台北陳先生說,10月 3日下午他騎機車載小狗,準備到住家附近公園遛狗時 ,中途被警方開車攔下,指他戴安全帽沒繫好扣環,隨即開罰,他也配合拿出證件讓警方登記開單。他說 ,事後要去繳納罰單時,才發現自己的出生年份明明是民國40年,卻被登記成民國400年,「哪有罰單寫成 這樣的?」不過,他還是依法繳納罰單。
【新聞評論】
一件等於公文書的交通違規舉發單,製作若是不夠嚴謹出錯時,我們已經很習慣在聽到這種說詞,「這應該是執 勤警員疏失,我們除向民眾致歉外,也會要求隊上同仁往後製單時,要更加小心謹慎,避免造成民眾困擾」。
民眾常見警方開出烏龍交通罰單,諸如違規時間、地點、日期、車牌號碼填錯的都有,甚至所列出的違規事由, 或引用的法規條款出槌的更不少見,但這個「這民國400年出生的還真是沒聽過,簡直貽笑大方嘛。
一張罰單就是一個民怨,警方應加強教育訓練,不然永遠會給民眾素質低落的印象。
[異議新聞] 取締闖紅燈 3連拍才罰得到
【新聞簡述】
闖紅燈被拍照取締罰款、記點,違規騎士聲明異議,強調自己「是搶黃燈、不是闖紅燈」,法官認為警方沒有連拍告 發,舉證不完備,裁定騎士陳宏光罰鍰1800元不用罰,也免記點。
一位39歲陳姓男子,96年5月7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康定路口,因闖紅燈穿越至該路口一半,被員警拍下一張背 景是紅燈的照片,當作舉證告發依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屏東監理站裁決罰鍰1800元,違規記 點3點。
陳男不服,認為他尚未超越白色停止線時,見路口號誌燈還是黃燈,趁號誌燈由黃轉紅之際,趕緊穿越該路口,也就 是趕搶黃燈通過,異議人特地回到現場,計算在規定的速限下,黃燈轉紅燈需4秒,機車足以穿越該路口的一半,並無 故意在明知紅燈狀況下,仍違規強行闖過,質疑員警按下快門拍照當時,剛好由黃燈轉為紅燈。
法官詢問舉發員警,「依取締的這張照片來看,車子過了停止線才由黃燈變成紅燈」,員警回答,「可能,但依我的 習慣不會這樣取締」,法官又問,「你能確保你的取締萬無一失」,員警頓時支吾。法官又追問員警搶拍、連拍可不 可行?員警回答可以,但因相機需要調焦距,相當浪費時間,因此,法官認為取締員警未在異議人超越停止線前,開 始拍攝連續照片杜絕爭議,何況連拍、搶拍技術並非不可行,無法單憑一張照片證明異議人是否闖紅燈,裁定員警舉 證不夠完備。
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認為,警方至少要3連拍,從行為人於停止線前,車子壓在停止線到超過停止線,3連拍照才能完全 舉證,否則單憑一張過線紅燈照,無法舉證是搶黃燈還是闖紅燈,因此裁定原處分撤銷,改為不罰。
【新聞評論】
這則新聞只有兩句話,「警察取締交通違規,拍照技術及設備與法官期待有極大落差」。
我們樂見交通法庭的法官,在審理交通違規的異議案件時,已經慢慢的傾向於要求員警確實據證,這種新的觀念 最近逐漸的落實在北中南部的地院交通庭上,因此,若是對於被開的紅單有所質疑或不服的時候,我們還是要鼓 勵民眾與之對抗,花一些時間與精力,除了可以省下一筆可觀的罰款以外,隨之取消的記點更非金錢可以換回, 異議成功之後所集結而成的判例,更可以讓民眾參考增加信心,讓員警心生警惕,還可以讓法官們能體會到,有 些員警舉發民眾違規真的是太不專業了!
[烏龍新聞] 通知換車牌 日期誤植害白跑
【新聞簡述】
一位高雄的朱先生向蘋果日報車王版投訴表示,今年10月12日依高雄市監理處通知,到監理處辦理大型重型機車免費 換牌手續,到了現場才 被告知無法更換,害他白跑一趟。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坦承通知內容有誤,但有提出辦好牌照後,再專人送給朱先 生的補救措施。
學者表示,行政機關應盡量避免公文書內容錯誤,若發生錯誤,也須提供補救措施。
擁有重型機車的朱先生說,日前接到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的通知,指550c.c.以上機車牌照型式變更,要他在 「10月18日前」前往南區分處更換車牌,12日他特地請假前往辦理,但「到現場才說還不能換,要16日才可以辦 理,害我白跑一趟。」
【新聞評論】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大型重型機車免費換發新型牌照全國統一10月16日開始辦理,高雄市監理處南區分處原來安排 朱先生在18日辦理,但沒想到通知單上多打一個「前」字,變成「18日前」,12日當天已向朱先生說明及致歉,也 提出辦好車牌後,將新車牌送到朱先生家的補救方案,但不被接受。朱先生則認為將舊車牌留下等換新牌,他就變 成行駛無牌機車不方便,最後他還是在18日又跑了一趟辦理。
其實監理單位所提出的補救方案根本不夠周全,他們還是犯了官場上的毛病,只顧著如何來維護官威,根本沒有站 在對方的立場替民眾設想,他們大可以不用留下朱先生的舊車牌,而在新牌掛上之後才將舊牌註銷取回。
或者,若一定要留下朱先生的舊車牌時,可以提出另一個補救的方案,就是退回12-18日之間的所有稅費 (甚或應 該加倍退還才是真正的賠償) 給朱先生,因為它確實沒有牌照,無法使用車輛,像這樣提出幾個方案來讓對方選擇 ,才真的是便民。
所謂便民不是嘴巴講一講,ㄚ我就是這麼來補救,要不要採用,民眾你就看著辦好了。
學者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文書內容有誤是可容許,但是這明顯的透露出來,辦理公文書的單位,其品 質與效率實在低落,一個公文從擬搞到定案打字發出,會經過多少人蓋章過目,這些拿老百姓薪水的公務員,怠忽 職務所引起的公文失誤,竟然是可容許的?
常理是主管機關若發現公文內容有誤後應主動更正,若是當場被老百姓發現後才更正,以致於讓民眾白跑一趟時, 須提出相對的補救措施,否則民眾可針對多跑一趟向主管機關尋求賠償,很不幸的,太多民眾不知道這一點,或 者就抱著息事寧人,算我倒楣的心態,以致於這些機關被慣壞了,老是犯錯而不知反省改進。
[違規新聞] 國道搶錢? 安全車距罰單 警察也不服
【新聞簡述】
警察抓警察!違規服不服?答案是不服!因為被開單的員警認為自己沒超速,與前車距離也「足夠」,對於國道車距安全標準頗 不以為然。
高縣警局某資深偵查佐九月中旬開車經過中山高速公路北上二七二公里處(台南新營段),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遭國道四隊拍 照舉發,當事人近日接到罰單,對於開罰理由不能接受。
偵查佐表示,罰單上告知車速九十四公里,應與前車保持「四十七公尺」,但所謂的安全車距駕駛在車上如何判斷?中山高路面 「間隔線」駕駛行進間如何能精確掌握?這種情況下被開單實在無法讓他心服!
偵查佐指出,他知道國道要保持安全車距,但真的不清楚取締標準為何?且在國道上開車時,視線都會集中前、後車輛,誰會注 意地上「間隔線」?他表示會繳三千元罰款,但很不服氣。
【新聞評論】
高速公路上取締安全車距爭議不斷,常有當事人不服取締標準,以上這條新聞甚至連警察都不清楚國道安全車距規定,批評開單 路段宛如「陷阱」,質疑國道警方好像在搶錢!新聞主角曾經打電話向國道四隊查證,對方也無奈透露,類似取締未保持安全車 距糾紛確實不少,他們已接到許多抗議電話,台南縣另名兩線三星警官九月中旬也在南縣國道路段接到同樣罰單。
以路面「間隔線」來判定與前車是否保持安全距離,看是很有根據,因為依照95年12月13日公佈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規定,白色的路面「間隔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因此每一條間隔線與間隔線的距離總共為10 公尺,相當好記也好認定。
但是問題在於在國道或者任何道路上開車時,要開車的人用眼睛去搜尋左右稍縱即逝的間隔線,再計算到底有幾個10公尺是相當 困難的,筆者昨天就在三號國道上奔馳,與同車的朋友試了幾十分鐘,兩個人都認為難度相當高。
國道開車速度較快,是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但若是要以難以判斷的分隔線常度來作為舉發開罰的依據,是不合理、 不實際與不近人情的,異議到了法院,恐怕法官都不會認定這樣舉發會有足夠的說服力。
有關這位偵查佐所言,他會去繳三千元罰款,但很不服氣,我們要質疑的是,既然不服氣為何要去繳納罰款?誰都繳得起那3000元, 但要爭的是一個理字,員警一樣是一般的用路人,對不服氣的罰單,同樣可以以救濟的方式來對抗,何必以破財消災的心態來對待 自己都認為不合理的氾濫紅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