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新聞] 貨車怎飆157 法官懶查真相 車主受罰抗告遭駁回
【新聞簡述】
「發財車怎麼可能跑到157公里,太扯了!」一位新竹的徐先生說,去年底他駕駛中華三菱貨車外出送貨,行經新竹縣台118線公路時 ,被定點式雷達測速相機測定時速157公里,遭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他說,他這輛貨車時速表最高只到140公里,且車齡7 年,「要裝翅膀才能飛這麼快吧」。
他認為,中華三菱貨車根本無法開到時速高達157公里,抱怨新竹地方法院也沒開過庭就駁回他的申訴。 新竹地院表示,因無明確事證可證明徐先生主張,才駁回其異議,建議他再提抗告。 司改會批評,只要作實車測試就能得到答案,法官做法太草率。
【新聞評論】
徐先生向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提出異議,沒開過庭就被駁回,理由竟是「照相機經檢驗合格」,且貨車製造商中華汽車未檢測過這 款貨車極速,無法證明他的車時速不可能達到157里。我們也認為法院裁定實在太不合理,因為一些專業單位,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 業同業公會總幹事高景崇就指出,這款貨車要跑到時速157公里「根本不可能,而消基會汽機車委員郭守穗也認為非常困難,幾乎不 可能。
新竹地院發言人卻表示,此案承審法官曾去函舉發單位及中華汽車,確認雷達測速照相設備是經檢驗合格,中華汽車也回文「無 該車型最高行車速度之實測值」,加上徐先生無法實證貨車不能跑到時速157公里,才會將他異議駁回,建議他提出抗告。
我們要質疑得是,若是被測值高達時速300公里時,難道也要異議人去證實貨車不能跑到那個速度,法官沒有一般的常識,也應該有一 個叫做自由心證的審判方式,不是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豐正批評,光從常識判斷就知道這款貨車時速不可能高達157公里,「這法官是不食人間煙火嗎?」如果老是 要求民眾去舉證汽車做不到的事,或者要異議人再破費將汽車送往公正的測試單位進行測速,哪倒不如就叫異議人去把罰款繳一繳算了, 未用一般常識就草率駁回,然後再要異議人提出抗告根本就是浪費國家與人民的資源。
[烏龍新聞] 烏龍罰單 違規車號「不是我的」
【新聞簡述】
一位張先生向蘋果日報投訴,他接到一張罰單,但違規的車款、顏色、車牌號碼與他機車都不同,讓他直呼誇張。台北市警察局交通 大隊執法組表示,民眾可將罰單寄回申訴,若查證屬實,會撤銷罰單。警改會表示,警員開錯罰單造成民眾不便,建議警政單位將開 錯單列入員警績效考核。「員警開錯罰單,還要我花時間去處理,真是沒道理。」張先生說,9月中他接到一張罰單,查看舉發照片後 才發覺是一張烏龍罰單,違規的機車車號是「381-XXX」,而他的機車車號是「318-XXX」,「明明不是我的車號,還開罰單給我。」
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陳少旭表示,可能警員忙中有錯,民眾可將罰單及照片寄回舉發單位,若確實是警員開錯罰單,將會撤銷民 眾的罰單,也會對開錯罰單的警員記申誡處分。但是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律師表示,警政單位應對於警員開錯交通罰單,建立懲處制 度,並列入警員績效考核,否則民眾還得為警員的疏忽,花時間舉證申訴,是相當不公平的事。
他建議受害民眾可直接提出國賠損害賠償訴訟,雖然獲賠金額不多,但至少對警員有「警惕的作用」。
【新聞評論】
同樣的問題,我們評論過好幾次,不是公務員的專業水準不夠,就是交通管理單位老大的心態仍然存在。
老是以忙中有錯做為藉口,然後要受委屈的民眾大費周章提出申訴,而且對於受到騷擾與影響的民眾,一付我也沒有辦法的模樣 真是令人痛恨。試問,民眾若是違規,也以忙中有錯做藉口,可以被准許撤銷罰單嗎?
要求國賠並懲戒胡亂開單或不夠專業的行政人員,似乎是個空中樓閣,有待大家繼續努力勇於提出對抗與監督。
[違規新聞] 開罰單多嘴 警惹哭3母子
【新聞簡述】
日前1名婦人因先生中風住院,趕到學校接讀小一、小二的2名小孩,要到醫院探視小孩的爸爸,慌亂中大人、小孩都 忘了戴安全帽,被警察攔下來,機車上的小孩看到警察將他們攔下,得知因騎乘機車沒戴安全帽,以為會被警察抓走 ,當場嚇得哭了出來。
此時心亂如麻的婦人也急得請員警趕快開單,以便趕赴醫院,但員警卻說:「我又不是妳兒子,妳要我開我就開!」 婦人心想她是真的趕時間並非要抬槓,覺得深受委屈,一時忍不住哭了出來,小孩見媽媽也哭了,就哭得更悽慘、 更大聲,一時間,母子3人當街痛哭,場面尷尬不已。
【新聞評論】
以往我們被貫以警察都是親民愛民的好形象,慢慢都被這些害群之馬所破壞掉了,因事委求儘快開單,竟被堵上一句很銃的話, 難怪警察被搞得灰頭灰臉,不得以才法外施恩。
問題是,一個最小基層的員警,都可以濫用法外施恩這四個字,它到底憑的是什麼,真的有如網路笑話所流傳的,600元以下罰款, 舉發員警可以自行決定取捨,小的官銷小的單,也莫怪大一點的官當然可以銷更大的罰單啊,唉呀!不談也吧!
[異議新聞] 加拿大篇:移民被開交通罰單毋須悲情 上法庭力爭
【新聞簡述】
台灣一位吳姓新移民吃了一張溫哥華警察開出的「烏龍罰單」,溫哥華市議員黎拔佳表示,他也有被誤開罰單的經驗,「要吵,上 法庭吵」。他建議移民,不要用「種族歧視」的情緒看待問題,據理力爭就能在笑談當中,將自身權益討回來。。
黎拔佳表示,警察確實可能出現開錯罰單的情形。他以自己的情形為例指出,溫哥華市議員因公務需要,依規定可以在路邊停車位 免費停車三小時。但上周他因為沒有投幣繳費,被警察開單,而且罰單上的違規理由,他根本看不懂,他隨後即以電子郵件方式提 出申訴。
黎拔佳說,大家應追求事情的合理性,不要讓情緒支配了自己;既然有申訴的管道,就循一定的程序爭取權益,不必跟警察吵,「要 吵,上法庭吵」。黎拔佳認為,這種開錯罰單的事在任何一個城市都可能發生,移民不要有悲情的情緒,覺得在過程中遭遇不愉快, 就認為自己被「種族歧視」。他知道很多人都是靠申訴成功地替自己撤銷罰單。
黎拔佳也說,不論是路邊停車被開罰單,或是被警察攔下來,罰單的效力並不是取決於事主有無簽名,「否則,萬一有事主死都不簽 ,怎麼辦?」市政府既然提供解決途徑,移民不妨多利用這個管道。
【新聞評論】
這是一條加拿大溫哥華的一條有關罰單的新聞,我們樂於介紹給大家作為參考。
誠然如新聞內的一位華裔市議員所述,開錯罰單的事在任何一個城市都可能發生,而任何一個國家或城市,也都有對不服罰單的救濟方式, 每個人都應該善用這個管道,位自己爭取權益。
還有他所說的,罰單的效力並不是取決於事主有無簽名,這一點與我們台灣非常相同,只是有太多人不知道就是了, 常常會在簽不簽名,接不接罰單上面打轉,徒生困擾。
[異議新聞] 加拿大篇:循法律途徑 駕駛獲撤銷3罰單
【新聞簡述】
新移民吃罰單,經常有被「種族歧視」之嘆,但從台灣來的林先生選擇打官司替自己討公道。林先生說,他曾因超速等疑似違規的 情形,被警察開了三張罰單,有時看到某些警察趾高氣昂的模樣,確實令人氣結;不過他選擇循申訴一途,不但成功撤銷罰單,他 的案件形成一個判例。
林先生是本地的成功商人,他說,他的一位洋人從來不繳罰單,永遠走申訴途徑解決問題。他本人則是在吃下第一張罰單,看到警察 令人生氣的姿態後,決定勤做功課,上法庭扳倒這些警察。
他記得有一次在列治文被警察攔下,該名警察從他的車後追趕,並指稱他超速。「他在我的背後,憑什麼認為我超速?」林先生當時 憤憤不平地質疑該名員警。
他表示,警車在後如何測量他的車速,即使跟車也會有速度上的誤差,因此,雖然警察後來在法庭上聲稱以時速120公里追趕林先生的 車,證明林先生超速;但法官最後裁定這個數據沒有依據,判定林先生勝訴。這個案子後來也形成判例,警察不得以跟車方式測量超 速違規。
有了幾次法庭的經驗,林先生也傳授一個「訣竅」。他說,收到罰單後提出申訴,輸贏的機會各半,如果開庭時警察不到庭,對方就 贏了;因此,更改第一次開庭的時間,有可能使得警察因無法配合原告的時間而不到庭,即可贏得官司。不過警方近來已要求員警盡 量到庭,依規定也可以電話、視訊會議取代,有些情況還可只提書面證據而不需到庭。
林先生也說,吃罰單時,他雖然也很生氣,可是腦中從來沒有閃過「種族歧視」的疑問。他表示,警察也是人,他們工作繁忙之下很 可能面無表情,如果移民常有「種族歧視」之感,日子會很難過,遇到不公平的事,據理力爭即可。
【新聞評論】
林先生在溫哥華的對抗經驗,與我們在台灣有異曲同工之妙,這也是我們樂於提出這則新聞來評論的原因。
警察在舉發違規時,老是有一些自認為理由的理由,但是總是通不過交通法庭法官,站在第三者解釋法律的專家們的檢驗, 任何推斷或認定的方式,在台灣甚至溫哥華都行不通,員警必須提出相當精緻合理的證據來證明用路人的違規,而不是如同 以往,我看到了就是這樣,或者,我說了就算、我說你是違規就是違規之類的話,不知道什麼時候,全世界的交通警察才能 學會像刑警辦案一樣,確實舉證才能予人定罪 (舉發)。
土生土長的加拿大人,十個裡面有九個半交通違規是從不在限期內繳款的,他們寧願請假上法庭去異議,因為就像新聞上所 說的有立即的好處,況且,法官通常都允許違規人討價還價。
例如,一個交通違規的學生,若罰款是80元都可能殺價到區區10元,法官著重的只是,你若認罰,案子就可結案,款額就不 再是重要的,如此你只要花一點時間上法院,往往都可以得回代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