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新聞] 罰單撤銷又寄來「莫名其妙」違規地點竹北變蘇澳 監理站太離譜
【新聞簡述】
「已經申訴成功的罰單,怎麼又寄來!」一位林太太一直抱怨,5月她先生在新竹縣竹北市因遭後方車輛追撞,被警員開了一張 罰單,向監理站申訴成功,也完成退費,沒想到9 月又收到相同違規事實的裁決書,且違規地點也從竹北市變成了宜蘭縣蘇澳 鎮。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坦承疏失烏龍裁決,是監理系統的錯誤,已經撤銷裁決。律師表示,烏龍裁決一再發 生,監理單位應檢討。
林太太表示,5月她先生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在路口停紅燈時,遭後方車輛追撞,警員當下對雙方開出「車輛發生故障無法 行駛,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豎立車輛故障標誌」的罰單,罰鍰3000元。他們雖然覺得罰單不合理,但還是先乖乖地繳了罰 金,再向戶籍所在地宜蘭監理站申訴。監理站裁決認為林先生是受害者,不必放置車輛故障標誌,罰單應該撤銷。事後他們也到 居住所在地板橋監理站申請退費,順利拿回已繳交的罰鍰3000元。
但林太太表示,9月他們又收到宜蘭監理站的裁決書,要求繳交通罰單罰鍰,仔細一看罰單內容,竟與5月已申訴成功的罰單內容 一模一樣,只是違規地點從新竹縣竹北市改為宜蘭縣的蘇澳鎮。
【新聞評論】
這些效率低落到極點的交通管理單位永遠有一大堆理由來解釋,他們只會發佈,從不顧忌或考慮民眾會不會接受。
聽聽林太太不滿的說法:「真是莫名其妙,我們事後向宜蘭監理站申訴,監理站也撤銷裁決,而向板橋監理站申請退費,也順利 拿回已繳交的罰鍰3000元。但是現在竟然竄改了違規地點,又寄一張裁決書來。」
接下來讓我們聽聽宜蘭監理站竟然還這樣表示:退費後,監理系統無法顯示這筆罰單已經「免罰」才再寄出裁決書催繳。按照作業 程序,辦理退費的監理站須打電話告知罰單權責監理站,以便用人工方式註記,但負責幫林先生退費的板橋監理站卻發生疏失,未 告知宜蘭監理站,所以才會重新寄出裁決書給林先生,已經撤銷這份裁決書。但林太太認為:「監理站的疏失,還要民眾自行申訴 ,真是擾民,太離譜了!」。
其實這種作業上的聯繫,在今天用電腦都可以做得很徹底,很周到,為何還需要電話告知,以便用人工方式註記,這些所謂的公務 員只會每打濫仗,欺負無知的百姓浪費大家的資源時間與精力,從來不思精進簡化,一出事,永遠有一大堆的丟臉藉口,真是太不 長進了!
至於違規地點的錯誤,宜蘭監理站說,是鍵入資料時輸錯 (但是您相信嗎?)。板橋監理站也坦承疏失,漏打電話給宜蘭監理站,並 已發函向林先生致歉 (但是您認為這樣就夠了嗎?)。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表示,這種情形太離譜了,烏龍裁決一再發生,這屬於宜蘭監理站公務人員的疏失,監理站應該加以 檢討,也建議監理單位一定要對烏龍裁決訂定出懲處標準,否則這些離譜錯誤的疏失會一再發生。
[烏龍新聞] 酒測做兩次 落差大 不起訴
【新聞簡述】
宜蘭縣一名冷凍廠員工,開車上班途中出車禍,經警員兩度酒測,前後相隔四十四分鐘,測得的酒精濃度值卻從零點四二降 到零點一毫克(標準參考值是零點二五毫克),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檢方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報告,認為人 體酒精濃度不可能驟減如此快速,認定是警方酒測儀器有問題,予以不起訴處分。
【新聞評論】
根據警方所指,張某十月三日上午八時許駕車從羅東鎮住處前往蘇澳鎮冷凍廠上班,行經蘇東北路時,不慎側撞 前方一輛自內車道駛入外車道的自小客車,接著又失控衝撞停放於路旁的三輛自小客車與一輛小貨車,未有人傷亡。
張某事後與其他車主到蘇澳派出所報案處理,張男在中午十二時九分測得酒精濃度為零點四二毫克,但不久另一名警員以為 張尚未進行酒測,在四十四分鐘後二度為其酒測,酒測值驟降到零點一毫克。
張某在出席調查庭時喊冤,強調肇事前一天晚上十時許,只在朋友住處喝一瓶保力達而已,到第二天的十四小時之後酒測值 不應達到零點四二毫克,檢察官參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醫學測試報告後,採信張男說詞,認定警方使用的測試儀器 準確度確有誤差,予以不起訴處分。
宜蘭縣警局昨得知判決後表示,依規定酒測只能做一次,被測民眾不能要求第二次,當時因警員間聯繫不當,讓張男先後做 了兩次酒測,將再做檢討。
現在問題來了,第一,我們要質疑的是上午八時發生車禍,但是到了中午十二時九分才做第一次的酒測,間隔長達四個多小時, 酒醉較輕者可能都醒了,體內的酒精也被吸收或揮發掉了,這種酒測有何意義,實施程序是否有嚴重的瑕疵呢?
第二,為何規定酒測只能做一次,而且被測民眾不能要求第二次,難道酒測儀器都不會出錯嗎?我們深度質疑,因為儀器失靈不準 的例子,可以找到一大堆,酒測值的高低與儀器的準確性,關係到民眾違規與否與被罰款的程度,嚴重時甚至還會影響到所犯刑法 的程度,事關用路人權益,因此假如民眾質疑酒測值不準而異議時,俗語說真金不怕火練,那麼多做一次酒測又何妨?
第三,依照規定,酒精測定器每年需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乙次,或使用1000次後必須送廠商校正及檢定,到底每個警察勤務單 位做到多少?
[異議新聞] 貨車司機被控肇逃 GPS 作證停留16分鐘還清白
【新聞簡述】
[本則新聞由 yahoo 知識+ 明月清風 所推薦提供,僅此致謝]台北縣貨車司機蕭先生日前撞到機車騎士,他下車談好賠償之後就離開現場,沒想到騎士事後卻告他「肇事逃逸」,害 他被吊扣駕照,他趕緊調閱車上GPS資料,證明他在現場停留過16分鐘,法院撤銷處分,還他清白。
就是這個GPS平反了蕭姓駕駛人的肇事逃逸官司,今年5月,蕭姓駕駛行經三重自強路時,和一名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當 時蕭姓駕駛有下車和騎士協調賠償事宜,甚至到附近店家拿水要給騎士清洗,不過,就在事發的2個小時後,機車騎士竟 然全不認帳。
機車騎士堅持提告,警方只好以肇事逃逸開單告發蕭姓駕駛,除了罰款6千塊外,還要吊照1年。開了10多年貨車,第一 次遇上這種事,蕭姓駕駛為了替自己洗刷冤屈,想到用貨車上的GPS來證明清白。
【新聞評論】
這是一個全新的案例,用路人常會因為落入警方科學儀器的採證而陷入被舉發違規的荷包之痛,但是這位蕭姓駕駛確能 巧妙的反將警方一軍,也利用科學儀器來證明自己並未逃離現場的清白,逃過被罰款與被吊照的誤罰,真是值得大書特書。
這個情況就跟我們介紹過的一個,被舉發開車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的判例一樣,你警方硬是要以沒有發生的事實來舉發我, 我就用當時前後20分鐘內都無發話與受話的通聯記錄來提出異議,結果都獲得交通法庭法官的認可當庭撤銷罰單。
一個感想,當您接到不能讓您信服的紅單時,靜下心來思考對抗的步驟,想想看如何用證據或證人來讓自己免於被胡亂開罰 的犧牲品,是很有必要的。
我們有時候會漏掉一些可以作為評論題材的新聞,請別忘了常常提醒我們,因為您的大力幫忙,才能讓這個網站幫助更多 的受害人。
[異議新聞] 測速照相桿奪命 國賠33萬元
【新聞簡述】
嘉義縣江姓女大學生於93年間與同學共乘機車,行經大林鎮嘉162線公路時,撞及路邊測速照相桿,頭部受創死亡,家屬 認為照相桿設置不當,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工處、嘉義縣警局等請求國賠,法官判准,扣除強制險保金後兩單位應賠 33萬餘元。
死者雙親認為女兒與同學共乘機車,因該照相桿雖設在路肩,但並非設於路肩外側,違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請求道路養 護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工處、設置測速單位嘉義縣警局與道路主管機關嘉義縣府交通局應連帶賠償共約380多萬元。
法官在釐清權責單位後,排除縣府交通局的責任,至於測速照相桿豎立位置,依相關規定,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但該 照相桿係設於公路白實線與邊溝水泥護牆之間,且較接近白實線處,明顯非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若沿白實線旁車道行駛, 稍有不慎,極易撞及照相桿,第五養工處與縣警局顯然在設置、管理上有缺失。
法官認定死者共乘的機車因未注意前方狀況,駛出路面邊線而發生事故,本身也應負四成過失債任,裁定第五養工處、縣 警局兩單位應賠償173萬餘元,扣除強制險理賠140萬元,應連帶給付原告33萬餘元。
【新聞評論】
我們要督促的是, 交通管理單位不要只顧著注意如何來逮民眾的犯規,然後開罰,也一定要注意各種交通管理用的標誌器材等等的設置, 更要注意到民眾的安全。
我們記得已經說過好幾次了,交通管理的要項,只有單純的一句話那就是 "促進交通安全",若是器材本身就有安全上的瑕疵 與顧慮不去改進,而只在乎於怎麼來增加罰單,如何能平息 "一張罰單就是一個民怨" 的說法呢!
一條人命才值33萬塊錢, 只會讓這些當權的管理機關更不在意, 只會讓這些人, 更認為, 交通安全是民眾單方面自己的責任啊!
[烏龍新聞] 上班時闖紅燈 烏龍警認錯車
【新聞簡述】
住屏東市的容姓中鋼員工,接獲騎機車闖紅燈、又不服取締的罰單,他認為告發單所說的時間正在公司上班,怎可 能違規闖紅燈,向屏東地院聲明異議,法官審理時,發現員警連機車顏色都認錯,昨天撤銷紅單。
容姓市民被警方告發於今年3月30日早上,在高雄市鼎山街375號前闖紅燈,且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警方因此開 罰4800元及違規記點。容某不服,表示他上三班制,遭告發時間還在公司上班,不可能騎機車在街上闖紅燈,向屏 東地院聲明異議。
法官開庭,傳訊開單鄭姓警員到庭。他說,「當時有兩人闖紅燈,我看到之後騎機車追去,在鼎山街與銀杉街口紅 燈,我就叫他們停下來在路邊,但他們趁燈號轉綠燈後加速離去,我就將他們的機車號碼寫在我手上」,「後來在 銀杉街口攔到機車,當時距離1公尺,我記得該機車側殼部分好像是紅色與白色相間」。
法官勘驗機車時,發現機車全身是黑色,根本不是紅、白相間,何況依據司法實務經驗及諸多報章報導,偽照車牌 以規避交通違規責任者,時有所聞,因此員警是看錯車牌、記錯車牌、他人偽造車牌,顯有疑問,因此撤銷處分。
【新聞評論】
又是一個舉發員警募集的信度值得懷疑的例子,若是像員警他所說的都正確好了,記下正確的車牌號碼, 回去查車主姓名地址等資料,也一樣可以同時查得車輛的顏色與他所目擊到的不同,結果舉發單還是一樣不經仔細查 證就寄出去,一付若是弄錯了,反正老百姓就會反映的老大心態。
我們慶幸還有最後一道防線的法院,法官可以秉持中立,與客觀理性的考量與仔細的調查,讓枉費一番苦心尋求救濟 的受冤者得以吐一口悶氣,但是由於舉發單位的一點點疏忽,卻浪費這個社會極大的資源,究竟是誰的錯?老百姓嗎? 絕對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