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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新聞] L8C看成LBC 罰單寄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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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草屯鎮中正里長黃某日前收到從台南市寄來1張未載安全帽的罰單,違規照片中的機車顏色跟他的不同,他說從未騎車到 台南市,注意看違規車牌為「L8C-5xx」,但自己的車牌為「LBC-5xx」,莫名奇妙接到罰單,他說,「不差這500元,但 希望警察辦事仔細一點。」

他表示,10月3日接到這張罰單,還回想自己何時騎車太快被照相,左思右想後,細看違規單的違規地點為「南市永華與 國平路口」,驚覺辦案警員搞錯了,他怎麼可能到台南市騎車,而且照片的人車根本不是他。

他指著罰單說,違規時間為9月16日下午4時餘,但當時人車在草屯鎮,且紅單上清楚註明他的機車為「三陽、藍」,但是 被拍到的違規照片,是1名年輕人騎著銀色的機車,單是車籍資料就錯誤了,直呼「太離譜!」

黃淇淵說,將這張罰單給街坊鄰居看,大家注意規違車牌號碼,乍看一樣,但仔細看,違規車牌為「L8C-5xx」,自己是 「LBC-5xx」,推想警察眼花,把「8」看成「B」,讓他接到烏龍罰單。

【新聞評論】

這是一宗烏龍罰單的新聞,想必是黃里長向當地的記者揭發這件事,但並未報導後續的動作。

我們可以體諒 B 與 8 字體的不易分辨,也能體會一時的疏忽不算什麼,人都會犯錯,但是疏忽與犯錯都可 以想辦法防止或減少,本網站曾經不只一次的抱怨過,舉發單位實在有夠不敬業,光是憑一組難以確認的牌照號碼, 就逕行寄出舉發單徒增民眾的困擾,舉發單位既然可以得知車主的姓名地址,當然也可以查得到機車的 顏色樣式品牌等資料,來確認這些輔佐的資料是否相符,他們不會多花幾分鐘確實做好這件事,因為此舉可以省下:

1. 舉發單位文書與掛號郵寄的時間與費用
2. 民眾向監理單位做不服的陳訴或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時間精力與費用
3. 民眾對交通管理單位的怨氣
4. 監理單位或法院處理民眾不服紅單的人力與資源

看樣子,這些公務員領用人民稅金的辛苦錢,又不求服務品質,真應該像他們對待民眾違規一樣, 既記他們的點也應該召他們來上課,上一堂,就算是提升專業服務品質的課吧!

[違規新聞] 誤闖車道逾期未繳 代價至少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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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ETC開通後誤闖案例居高不下,不僅造成主管機關困擾,民眾荷包也因此失血,其實,此一現象幾乎都是因為用路人 粗心造成,只要多留意標誌、規範,這些情況都可避免。

如果仍不慎誤闖ETC車道,用路人可在補繳期限內,至國道各處服務區內的遠通電收服務據點,或台北、台中、高雄三 處遠通電收直營店,補繳通行費,但是有關誤闖的罰鍰則在收到警方告發單後,依規定繳款。一旦超過繳費期限,遠通電 收會以掛號信函通知車主,屆時,車主只要在通知信函上的繳費期限前繳費,仍不至於構成違規逃費,但須繳交四十元的 催繳作業費。

如果逾期未繳,就會構成違規逃費,將被處以三千至六千元罰鍰,所以,開車時不夠小心,事後又疏忽補繳期限,一次誤 闖,車主就得損失至少三千六百八十元。

【新聞評論】

根據許多報導,ETC開通後,為避免一般車輛誤闖ETC車道,高公局在各處收費站前方至少二公里開始,每隔五百公尺 ,就會有醒目標誌提醒用路人注意不要誤闖ETC車道;進入收費站區後,ETC車道也有醒目的白色方塊與一般車道區隔 ,用路人只要稍加留意,就不至於誤闖。

如果不慎誤闖ETC車道,就會有兩個以上的費用要發生,第一是未繳的通行費,第二是誤闖的罰款以及衍生的滯納金甚至 連同掛號信的處理費,民眾不可不慎。



[違規新聞] 沒收酒駕車 二審判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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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當過屏東某山地鄉國小老師以及某校訓導主任的高姓退休男老師,曾因酒駕肇事被判拘役,一年後又 酒駕被攔檢,高某雖曾為人師表,但他非但不表慚愧,還反嗆警方不了解「民族性不同」,警方聞悉 為之傻眼。

一審簡易法庭審理本案後將被告判刑 4月,並沒入酒駕的汽車,屏東地院二審仍判4月,但減刑2月, 不過法官認為汽車用來代步,非專供酒駕用,不予沒收。

【新聞評論】

據悉此為高姓老師曾任分校主任及某校訓導主任,致力推動校園原住民語與文化,95年8月左右退休。 但高某94年2月酒駕肇事,被依公共危險罪判拘役40天,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6年1月晚間,他又酒駕 行經內埔鄉大新村被警察攔檢,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3毫克,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一審法官認為,員警當初對被告進行行為觀察測試,呈現出入車門困難、言詞含糊不清、意識模糊、 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現象 (酒測值這麼高當然會這樣),法官又查出被告自師範學院、研究所畢業,從 事教育工作,犯罪時年55歲,為人師表,不僅未以身作則,酒駕後還告訴警員「民族性不同」。

法官依此判這名原住民老師有期徒刑4月,認為被告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酒駕肇事,之前被判拘 役執行完畢後未加悔改再犯,且對公眾往來秩序及不特定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構成的威脅 甚鉅,推算當時犯罪所駕駛的交通工具 3000CC 汽車,已有6年車齡,計算折舊餘殘值約僅10分之1, 主客觀都可視為犯罪工具,因而判決沒入。

對酒駕被告,諭令沒收汽車的判決很罕見,不過二審法官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又撤銷改判。

我們要說的是,所謂犯罪工具的判定竟然還跟汽車的殘值有關,那麼假若是一不高達數百萬的新車, 就不會被判為犯罪工具,就不會被沒入嗎?我們當然不贊成酒駕,但是一審法官的見解顯然是不夠 理性的。

諭令沒收汽車的判決確實很罕見,幸好二審法官見解超然,不會意氣用事, 以不符比例原則撤銷改判是值得慶幸的。



[異議新聞] 測速未設警告標語 被開單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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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台中縣陳姓男子騎機車超速69公里,被警方測速照相拍個正著,開單舉發,陳某以警方未依規定在100 公尺前設置警告標語為由向法院聲明異議,獲判免罰,省去8000元的罰單。

陳姓男子今年三月間騎機車行經台中縣豐原市消防公園前,被警方測速照相拍到時速達119公里,超過 50公里的限速達69公里,依規定,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可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警方 遂對陳某開了1張8000元的罰單。

陳某接到罰單,返回被照相的路段查看,發現警方並未依規定在100公尺前設置「前有測速照相、請減 速慢行」的警告標語,於是拿著罰單向台中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成功。

【新聞評論】

警方測速照相若未依規定設置警語,可以免罰!我們曾經介紹過這種判例。

很多人以為接到紅單,也看到被拍照的證據,多是基於理虧,或繳錢了事的心理,很快就把罰單給繳了。

而這一位台中縣陳姓男子,絲毫不放鬆維護自己的權益,回到現場去蒐集攻擊員警舉證的缺失, 實在值得介紹給大家借鏡,我們並非鼓勵大家去違規,而是鼓勵對抗任何紅單,找出任何可以對抗的可能, 藉以改善增進員警舉發的技巧,更臻完美!



[違規新聞] 警執勤未繫安全帶 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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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台中縣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一名廖姓巡佐,在駕駛警車時,因為沒有繫上安全帶,被民眾舉發「知法犯 法」,並拍照存證,國光派出所副所長已報請上級指示,至於是否懲處,將再研議。不過未來會 要求所內警員在執勤時,務必繫上安全帶,保護自身的安全。

民眾黃某昨表示,本月3日上午11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益民路二段附近,看到一輛警車,警車的前座坐著 一名警察及一名替代役男,該警察未繫安全帶,而替代役男則有繫安全帶,他立刻追上前去,並以手機 拍下畫面。

【新聞評論】

被拍照的警員是國光派出所的巡佐說:「當天我跟一名替代役一起到當地簽巡邏箱,發現對 面有一輛未掛車牌的機車,我急著迴轉追車,來不及繫安全帶!」。

請問各位您相信嗎?帶一個替代役一起到當地簽巡邏箱,我們常常看到的,下車簽字的一定是替代役, 他回座後都有時間繫安全帶,開車的員警本來就坐在車上,竟然來不及繫安全帶。

好了,縱然是員警本人下車到當地簽巡邏箱簽字吧,回坐後繫上安全帶只不過需時一秒鐘,哪有急著 迴轉追車,來不及繫安全帶的藉口?今天這個藉口若是出自民眾,我不相信哪一位舉規的員警可以接受!

可笑的是他的主管,國光所副所長又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警備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 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但這項規定是否包括繫安全帶,須由上級裁定,同時,他也將會 要求同仁繫上安全帶維護自身安全,也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試問,什麼時候繫安全帶,關係到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因為這麼簡 單的動作既非標誌、標線及號誌,真是曲解法令,老是自認為警員就是執法者,說什麼就是什麼!

他的主管儘做一些低級與貽笑大方的解釋,卻忘了一件最重要的事,民眾既然蒐證舉發有人違規未繫安 全帶開車,依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2條規定,交通管理單位就應該 馬上開立違規舉發單給這位員警,開了沒有?員警違規執法者知法犯法違規,憑什麼可以免受舉發,若 是真如這位主管的一堆謊繆理由可以成立,受舉發人可以再去陳訴、再去異議啊!



[異議新聞] 路肩比車道寬一倍 知錯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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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簡述】

台中縣一名民眾今年八月在中二高霧峰交流道收到一張違規行駛路肩的紅單,但他挨罰後氣憤向媒體 投訴指出,該路段的路肩竟比一般道路寬,根本是誤導駕駛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亡羊補牢,近日派 員重新畫設白線,放寬道路寬度並縮小路肩。

家住中縣大里市的陳姓民眾,八月初與家人到南部,返家時走中二高從霧峰下交流道;沒想到,之後 接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寄出的紅單,照片拍到他違規行駛路肩。但他認為,該處道路與路肩 的寬度比達一比二,易造成駕駛人誤解。

【新聞評論】

後續的情況是這樣子的,陳姓民眾也先向相關單位申訴,但高公局、警方等單位認為該處未來有國道 四號伸延銜接工程,交流道的設計較為特別,且地上有「禁行路肩」等警語,駕駛人違規屬實,無法 免繳;他憤而再向媒體投訴。

事隔數日,高公局前天傍晚派員重新畫設分隔線,將原本道路與路肩寬比例,由一比二畫改二比一, 修正的路段長達兩、三百公尺,至於地上黃色的「禁行路肩」等警語也被塗銷。

高公局中區工程處工務課長陸耀東表示:「會出現道路與路肩寬度差異,可能是早年工程單位為國道 四號延伸工程銜接預做準備。這些年來也是第一次有人抱怨路肩過寬問題,事後實地派員勘察發現, 道路與路肩比例的確過於懸殊,所以重新畫設」云云。

我們要不客氣說的是,這些永不認錯的管理單位老是有一大堆堂皇的藉口,對民眾的申訴就是一昧的 駁斥,可是暗地理卻自認裡虧,趕快派工變更不合理的設計與標誌,又是一個權力的傲慢啊!

不知道這位仁兄的紅單後果如何,若是藉由與論的壓力,舉發單位還不撤銷紅單的話,希望它能聽到 我們的建議,趕快向法院提出異議!

畢竟,老百姓沒有這個能耐把所謂的舉發單位、高工局與裁決單位的官員,全部召到家裡來研究如何 銷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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