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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新聞]一次裁罰吊照 小市民告贏監所

【新聞簡述】

台中市蕭姓民眾因一次停車違規罰單逾期未繳,就被監理所逕行註銷駕照。他認為監理單位的「一次裁罰」違法, 兩年半內與監理單位五度訴訟,繼高等法院判勝訴後,日前向交通部訴願又獲勝,但蕭姓民眾仍無把握可拿回他的 駕照。

民國九十一年間,蕭先生因為一張違規停車罰單逾期未繳罰款,被監理單位逕行註銷駕照。不知情的他之後遭警攔 檢,先是因「未帶駕照」被開紅單;一年後卻又接到監理單位的「無照駕駛」一萬兩千元罰單。莫名其妙的他,開 始打官司想討回權益。

依據行政程序法,每次裁罰都應一一送達,一一告知被裁罰者,否則是剝奪民眾提出異議的權利。監理所一次裁罰, 導致被裁罰者在不知情下被註銷駕照,蒙受損失。蕭家姊弟以此論點一路打官司,也獲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支持 勝訴。

打贏官司後,蕭先生數度到監理所申請回復駕照,但監理單位以法院撤銷原處分之裁定於法無據,不願依法院裁決 行事。讓蕭姓民眾只好再向主管機關交通部提出訴願,交通部又在八月廿八日做出「撤銷原處分」裁決。

【新聞評論】

惡法擾民 執迷不悟是這條新聞最好的寫照。

蕭姓民眾和監理單位的纏鬥,經報紙與網站 BLOG 披露後,引發各地遭受相同情況的駕駛人共鳴;有人是未戴安全帽或未繫安全 帶被罰鍰不記得繳錢,還有人是路邊停車費廿元逾期未繳,雖然駕照還在身上,卻莫明其妙變成無照駕駛而不自覺。

最驚人的是,造成廿一人死亡的梅嶺車禍,以及八死廿四傷的陽明山車禍的遊覽車司機,居然也是一次裁罰下的無 照駕駛,雇主無從分辨,保險公司拒絕對這種所謂無照駕駛所造成的大車禍,導致受害者理賠求償無門。

與本網站有相互回應、交換經驗的蕭姓民眾表示,交通部在八十九年七月以行政命令,將所有交通裁罰改為「一次裁罰」,也就是駕駛人違規裁 罰,包括限期罰鍰、駕照吊扣、吊銷跟逕行註銷四次裁罰一次通知。但是由於該法剝奪民眾申訴權,九十五年六月間被廢止,但這六年 期間至少已有超過十萬人因此駕照作廢,遺害無窮救濟無門,真的是惡法貽害萬年啊。



[違規新聞] 紅單被記職務 校長不爽

【新聞簡述】

豐原市一名校長開車趕時間到學校,因為闖紅燈而被攔下,交警要開罰單時,校長留下駕照就先離開,事後 收到紅單被註明「該員自稱校長」,引發校長不滿,縣警局交通隊因議員抗議質詢後表示將檢討改進。

開單告發的警員說,這名校長當時並未下車,只留下駕照說急著要趕去學校,未在紅單上簽名即離開;交 警後來在紅單空白處註明「該員自稱校長趕時間,出示駕照後駕車自行離去。

【新聞評論】

交通隊副隊長詹某表示,校長沒在紅單簽名,警方仍可寄出紅單,要求繳罰鍰 2700元,但是舉發員警不需在紅 單記載與違規行為無關內容,他將在勤務上宣導,要求檢討。

但是交通隊員警私下說,校長不願當場收下紅單,開單警察在紅單上詳細記載本無不妥,這種作法可自保,又能 確保被開單人的權利,對方若要申訴也有依據,找來議員抗議似乎也有可議之處。

我們認為,第一,校長當時有無下車不重要,沒有任何法規規定受舉發人一定要下車。

第二,未在紅單上簽名即離開也不重要,因為就是簽名也不代表承認違規,而不簽名時員警一樣可以逕行舉發。

第三,本件新聞重要的是,到底在紅單上註明該員自稱校長,到底有無必要,因為受舉發人之職務職位,與違規並 無直接或間接的連帶或因果關係!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任何不滿或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有行政法或交通管理法規等多項條文可以進行陳情或陳述, 動不動就麻煩地方人士來藉機會修理交通員警不是一個好榜樣,試問,今天假如這位校長是一介平民,根本沒有至政治 人物撐腰哪要怎麼辦?還不是一定要透過正當的管道來爭回這個面子!



[違規新聞] 最醉駕駛人 酒精濃度險破表

【新聞簡述】

陳某前天下午3時騎車經過潭子鄉雅潭路,中縣警局交通隊員巡邏經過,看到他騎車時沿路搖晃,研判酒駕。

警方測出他的酒精濃度高達 2.02毫克,他自稱剛與朋友喝私釀米酒,他喝 2、3杯後要騎車回家就遇到警察。

交通隊表示,台中縣查獲的酒駕行為,至今未測出酒精濃度超過2毫克的情形,酒測儀器最高可測到2.5,陳某是 目前台中縣「最醉」的駕駛人;交通隊分析,要喝到被測出酒精濃度如此高,一般人需喝1整瓶高粱酒,但有些人 體質特殊,也可能喝1杯高粱就不醒人事。

【新聞評論】

被檢測出酒精濃度高達2.02毫克的陳某,差點讓警方的酒測儀器「破表」,是台中縣警方至今查獲「第一醉」的駕 駛人,警方當然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 依中央警察大學交通所蔡教授的研究指出,呼氣中酒精濃度若達0.75毫克,就會明顯酒醉,步履蹣跚,0.85毫克會惡 心,1.50毫克會呆滯,甚至昏迷,陳某(39歲)卻騎車「趴趴走」,讓員警也替他捏把冷汗。

不知道陳某被酒測之前,警員有無按照程序的規定,先給受測人喝水與休息十分鐘之後再測,還有, 員警有無再確認酒測儀器的準確度如何,因為所測得的酒測直實在是太離譜了。

酒駕確實是不好,但是先說別人不好之前,員警應當先確認儀器與執行程序都是無懈可擊的,要不然,被異議後 查出一片烏龍,又會再度敗壞警察的風聲。



[異議新聞] 闖紅燈?警提不出證據 罰單免繳

【新聞簡述】

草屯鎮蔡姓民眾不服台中縣警方開出闖紅燈的罰單,向南投地方法院提出異 議,法院再三要求警方提出蔡姓民眾涉嫌闖紅燈的監視錄影帶,警方卻以「違規錄影存檔影像已遭誤刪」為由,拒不提出 ,法院昨日審結,判蔡某勝訴,原裁罰2700元罰單撤銷,不必繳交。

判決書指出,蔡姓民眾今年5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縣豐原市永康路與安康路交叉路口,交通號誌由綠燈轉為紅燈,蔡 某未停車仍強行通過,涉及違規闖紅燈,遭台中縣警局交通隊警員攔阻。蔡某當下即向警員表達希望閱覽攝影機錄影內容, 以確實判讀有無闖紅燈,惟警員拒絕提供,不久,蔡某收到2700元罰單,向法院提出異議,堅稱自己未違規,儘管2名員警佐 證蔡某闖紅燈,惟當時2名員警1人負責攔阻,另1人負責持攝影機錄影,法官遂要求提出當時監視錄影帶,但員警卻提不出事 證,以「違規錄影存檔影像已遭誤刪」為由搪塞,法院難以採信,甚至有陷人於罪之虞。

法院指出,蔡某當時所提閱覽攝影機錄影內容的訴求,並未逾越公家機關為民服務的範疇,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罰者」的 證據法則,既然警方提不出蔡某違規具體事實,遂判警方敗訴,警方所開罰單撤銷不罰。

【新聞評論】

這條新聞原來的第一句話:警方「吃案」不稀奇,「陷人於罪」才恐怖!說得很好。有誰會相信員警卻提不出事證,是因為 「違規錄影存檔影像已遭誤刪」嗎?這條新聞我們可以得到幾個啟示:

第一,民眾被舉發時決對可以當場要求閱覽攝影機錄影的內容,因為這一要求並未逾越公家機關為民服務的範疇。

第二,警察在舉發現場雖然架設照相機或錄影機,並不代表有照相或錄影存證,很可能是裝飾用。理由是蔡某被舉發時已經 當場表示不服,並也揚言,收到罰單一定會向法院提出異議據理力爭,在這種情況之下,錄影存檔影像還會遭誤刪嗎? 其實根本就沒有照相或錄影存證,機器明顯是用來唬人的。

第三,盡量對抗紅單要求員警舉證,有時亂槍打鳥,說不定員警真的拿不出來。

但是有一點我們必須再重申一次,蔡某被舉發時當場表示不服,並也揚言,收到罰單一定會向法院提出異議據理力爭。 這不是一個好的策略,因為若當場揚言提出異議,警察更會好好保護證據,以後異議會更困難,這一點我們早已在網站 內的如何避免紅單網頁內的「四、遭警欄停如何應付」提過,請大家一定要注意。



[異議新聞] 車牌遭冒用 一年5千冤大頭

【新聞簡述】

有一位住在宜蘭的吳先生,三年多前車牌號碼遭到偽造冒用,第一次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後即向監理單位申訴成功,但從此之後,吳先生 還是不斷收到假車牌被開出的罰單,而且還都是在台北市違規,他只好每次不斷寄信到台北市申訴,還得舉證非自己所為,最後他索性 把車牌換掉,奇怪的是假車牌被開的罰單仍持續出現長達三年,今年七月初他決定把車子賣掉一了百了,沒想到新買主又收到一張罰單 ,令他不勝其擾。

吳先生的例子絕非個案,台北市議員表示,根據警政署統計,九十四年「損毀或變造牌照」案件全國就有五千二百一十三件,也就是說 ,至少有五千多名冤大頭很有可能曾收到不是自己違規的交通罰單,而警政單位也坦承,沒被抓到的假車牌一定比這個數字更高,而且 這才是目前仍持續困擾民眾的部分。

根據台北市交通裁決所統計,今 (96) 年一至六月間,交通申訴案件中就有二百一十六件是被冒用車牌,平均一個月就有三十六件,相 當驚人。針對民眾遭人偽造AB車牌無辜接到罰單,公路總局表示,只要曾因偽造車牌挨罰申訴成功的案子,公路總局都會在監理資料 上加註,警政署昨天也表示,原本就已要求所有員警,拍照逕行舉發,而要開罰單前,必須仔細核對車籍資料,以免錯罰,警政署說, 若員警開單出現明顯錯誤,將予以處分,警政署近日將再次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提醒員警注意。

【新聞評論】

在一切都已經電腦化的時代,還會發生這種一錯再錯,假車牌被開的罰單仍持續出現長達三年實在錯得離譜,真是不知道這些舉發的警 員或行政人員,拿國家薪水是幹什麼?

警政署表示,原本就已要求所有員警,拍照逕行舉發而要開罰單前,必須仔細核對車籍資料以免錯罰,但是諸多錯誤仍然存在,警政署還 說,若員警開單出現明顯錯誤,將予以處分,問題是一般的老百姓看得到這些處分的名冊嗎?會認為處分只是形式上的動作嗎? 如果行政處分再加上罰款,勒令罰金必須從出錯員警的口袋掏出來,看他們還不敢犯這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