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新聞] 到案日填2月29 烏龍罰單免罰
【新聞簡述】
一位幸運的台中市民騎機車違規,警員開罰單時把應到案日期寫成2月29日,因為今年2月沒有29日,郵局、監理站 都無法受理繳納;警方查出之後認為是警員筆誤,除予於致歉並註銷免罰。
【新聞評論】
這真是一位幸運的台中市民,由於筆誤造成電腦系統無法收受罰款,經受處罰人陳述,以96年並沒有「2月29日」這 個日期,無法繳交罰款並不服警員舉發。結果警方認錯,為彌補自己員警的疏失,警方已主動向監理單位註銷罰單。
我說這位市民幸運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若是換成別的縣市警局,他們有過 "違規事實仍在,技術上的舉發筆誤並不 能塗銷違規事實所導致的罰款" 之類的辯詞,這位市民又能如何。
下次接到紅單,努力用放大鏡找出紅單上可能的筆誤,或許真如此案,能免除一筆罰款也說不定。
[異議新聞] 烏龍罰單! 交警2車分不清

【新聞簡述】
台中縣有位車主去年12月15日,開車經過大里市文心南路福德路口被測速器拍照,晚上7點55分29秒,他時速60,過了1秒鐘 ,時速飆增到72,一共被拍了兩張,但是仔細一看,這兩輛車子,一部是房車一部是休旅車,他認為太離譜太沒道理,轉而 向交通隊申訴。
警方解釋,在文心南路福德路口的測速器,會連續拍下兩張照片,第一張鎖定了違規轎車,1秒鐘後再拍一次,不過第二 張沒拍到轎車,而是緊跟在後的休旅車,民眾如果還有疑義,可以向交通隊申訴。
【新聞評論】
這又是一宗烏龍紅單的例子,警方疏忽於調整、維修或定期檢測測速器,才會發生1秒鐘後再拍一次會拍到另一部車的道理。
既然是拍超速,一部超速車一秒鐘內能跑多少距離很容易算出,除非是超速如飛機,否則怎麼可能拍到的是另外一部車, 儀器太不準了。
在國外,如果被控超速上法院之前,被控的駕駛人有權要法院事先提出如,測速器的品牌維修紀錄與度量衡局檢定合格證, 舉發警員的合格受訓紀錄等等。
台灣的民眾太不幸了,除非氾濫的紅單上有顯著錯誤得以申訴或異議成功,否則,被要求自行舉證舉發單位的錯誤是何其難啊。
[異議新聞] 離譜!八歲童被車撞 做酒測吃罰單

【新聞簡述】
6/2 晚上九點,花蓮縣新城鄉女子黃某撞上從巷口走出的八歲林姓男童,造成該童腿部擦傷。派出所員警在事發時為釐清 肇事責任,分別對黃女及林童進行酒測,並對黃女及林童家屬分別開出「未注意前方交通狀況」及「任意在路上嬉戲」等 紅單,男童被撞了還要遭罰,家屬為此忿忿不平,成為全台灣矚目的焦點。
家屬質疑警方的執法「過當」,但新城警分局副分局長卻表示,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在交通 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迫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處以林童的監護人罰款六百元, 並無不當。
【新聞評論】
「八歲孩童被轎車撞傷,遭警方酒測?還被開單告發罰錢」簡單描述問題的重點與癥結。酒測八歲學童是否執法過當? 警方辯稱 "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會對雙方進行酒測,主要是判斷雙方是否有「意識不清」,雖然當時對兩人酒測結果都是 零,酒測結果對雙方當事人都是一種保護,也證明雙方方的意識狀況。"
但是我們要質疑的有兩點,第一,依經驗法則來研判,八歲男童是不可能喝酒的,者也是家屬為何質疑警方的執法「過當」 之處。
第二,小童是在花蓮縣小城鎮的住家巷口走出時被撞,警方如何能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在交通 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迫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而處以罰款?一個晚上九點的相鄉下 小地方如何能稱上交通頻繁?住家巷口亦無鐵路平交道,這樣的情況下,員警之胡亂引用法規條文,難道不是權力的傲慢?
當然,或許小童的家長平常疏於維護 "民警" 關係,以致順勢遭受警告有關,就不得而知了。
[異議新聞] 交通違規取締 要看誰的錶?

【新聞簡述】
台北市一名民眾在有限制時間的路口開車左轉,員警認為時間還沒到結果被算是違規攔檢取締,不過駕駛以自己手錶為 準,認為時間已到,因此沒有違規,這起異議官司打進法院,交通法庭法官認為路口沒有設置時鐘,手錶難免有誤差, 因此判決免罰。
【新聞評論】
實務上,大家都以自己的手錶為準,民眾說:「我當然以我的手錶為準,我沒有看到警察的時間。」很多路口都會設置 有禁止左轉的標誌,上頭寫著上下班尖峰時間不能夠左轉,但問題是如果你在限定時間前後一分鐘誤差範圍內左轉,該 不該罰?況且怎麼可能每個路口都設有時鐘,就是有的話,誰能保證它一定是準的?
諸如此類,每個人認定的標準不同,時間就是一例,法規條文的引用認定更是常有爭議,從這件新聞我們得到一個訊息, 那就是員警對用路人違規取締的標準,並度是那麼謹慎而無懈可擊。
任性、主觀,不合法理、人情的舉發充斥,接到任何紅單,必須先冷下心來,研究員警的開單原因與根據的條文是否有可以 攻擊之處,奮力一擊提出異議,往往可以博得意想不到的勝利。
[違規新聞] 單車違規 北市九月開罰最重處2400元 首日開出789張勸導單

【新聞簡述新聞評論】
繼北縣率先開罰腳踏車後,北巿九月起跟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針對任意騎入快車道、人 行道、逆向行駛、不避讓消防車或救護車的腳踏車一族,處罰三百至六百元不等。騎腳踏車闖越平交道者處 罰一千兩百元,嚴重者闖平交道導致肇事者,最高可處罰兩千四百元。
交通部運研所亦擬進行腳踏車相關規範,規劃方向包括,要求騎士戴安全帽及腳踏車加裝反光帶、主動 照明 (車燈),後輪部分禁裝供人站立的踏立橫桿。至於路權要歸於行人或慢車還未定案,整個交通規則預 計九月出爐。
【新聞簡述新聞評論】
未來騎腳踏車不守交通規則,也得受罰!
以往騎腳踏車的民眾像是弱勢民族,員警很少或懶得去取締,這回,不知道是真心的想整頓交通,還是因為業績的壓力, 伸長了手也向弱勢民族開刀,則不得而知。
照說,若真正要整頓交通,應該集中火力對製造交通混亂的首惡,與危害民眾生命安全的危險駕駛開刀,柿子光會揀軟的吃, 對騎單車的基層用路人下手,同個時間或場所,可能抓了一個小違規卻溜了一個大違規,用同樣的時間人力與精力, 對整體交通改善,根本不符效益,更不符比例原則,由此可見,交通管理單位,從來就不會站在高角度與整體的觀念, 來「管」來「理」。
一位騎單車上班的民眾說:「政府之前鼓勵民眾多騎單車,怎麼又變成要取締了,真是無所適從,未來若取締,大家又得 回頭坐公車或騎機車,真是奇怪的政策。」其實他根本弄錯了,政府之前鼓勵民眾多騎單車但從未鼓勵或允許民眾違規, 更非取締 "騎單車" 而是 "取締騎單車違規"。
政策沒有錯,錯得離譜的是,員警人力與效率的應用,主事者通通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