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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新聞] 洗腎病友開車免繫安全帶 患者向56立委陳情 交部終開放

【新聞簡述】

在新竹工作 45歲的張某已經洗腎八年,腹部留置一根 30公分左右的導管,開車時繫安全帶時可能會壓迫到, 因此他無法繫安全帶開車,過去被警察攔下,警察多能通融;但去年被連續照相,收了10張罰單,罰金累計 1萬5千元,讓他吃不消。

於是他自力救濟找醫師開證明、再把肚子上的導管傷口照相存證,寫了陳情書給 56名立委,終於促成交通部 開放腹膜透析病人開車可合法不繫安全帶。

【新聞評論】

交通法規要求駕駛人必須繫上安全帶的本意很好,但是事實上腹部有導管傷口的腹膜透析洗腎病人卻很難做到; 因為據病人稱,繫安全帶開車可能會磨損導管導致發炎或感染,他就有導管曾經破過3次,每次破了就要到醫院消 毒更換,十分麻煩;經過他棄而不捨的努力,迫使內政部警政署去年12月16日正式發函、經由交通部公告,腹膜透 析病友若出具相關醫療證明,就可以免予舉發或可撤銷罰單。

我們推想腹膜透析病友若因為繫了安全帶當然會比較不舒服,而且緊急煞車時會拉扯到導管,經常須用手去保護導 管部位,其對駕駛人的行車安全有如行進中撥接使用手機,一定相當危險。內政部能兼顧情理法給予病友的這些方便, 讓我聯想到,加拿大政府對視頭巾如命 (一輩子都不拿下來) 的印度錫克族移民後裔,也因尊重其習俗與信仰, 一般錫克族人民騎機車時可以不戴安全帽,錫克族警員也可以不戴頭盔,有異曲同工之妙。

假如交通管理者或地方縣市首長, 只會打高空強調「繫安全帶和戴安全帽規定都是基於交通安全考量,你們若是不違規怎麼會接到罰單」 之類的 屁話,我們就請機器來管理好了,要人幹嗎?


[違規新聞] 酒駕1罪2罰 北市溢收2千萬

【新聞簡述】

北市議員周某統計從二月五日至三月二十一日止,光是台北市就有五百二十一人因酒駕被移送法辦,但同時又遭行政罰鍰, 形成「一罪兩罰」,他要求北市應退還溢收的近二千四百萬元罰鍰。

【新聞評論】

依照《行政罰法》規定,若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令,則依《刑法》處罰。

並且依規定,若酒測值逾零點五五 (現在更嚴格為零點一五),即觸犯《刑法》必須移送,可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超 過酒測直同時也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巨額的罰鍰,以往兩者都罰,但依《行政罰法》則不可。 內政部警政署二月七日已經發函,酒駕遭扣車者無須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就可領車,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三月二十一日起也不收 酒駕罰鍰,但各縣市現行執法不一。

依照交通部的統計二月五日至今,全國取締酒駕有三萬件,但觸犯《刑法》的不到三千件。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七月一日上路後,就已一罪不致兩罰;但二月五日至七月一日因酒駕被罰兩次者,將與法規會研究是否退還罰鍰,但於此期 間被一罪兩罰不服而異議的案例卻散見於各縣市地方法院,雖然多數被法官裁定一罪不兩罰,資訊不夠遭受兩罰的民眾卻因未提出 異議而損失權益,政府似應主動退還。

我們也認為,酒駕是應重罰,但是因雙重處罰該退的罰鍰就得退。


[違規新聞] 逾期罰單天數放寬

【新聞簡述】

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款逾期未繳累罰規定,七月一日起放寬逾期 到案規定。

原本罰單逾期未繳,超過應到案期限十五天即為一個級距,依序向上累罰,新規定將級距放寬為三十 天;另外,行人和慢車(腳踏車)違規將取消道安講習取代罰金的選擇。

【新聞評論】

交通部放寬汽機車違規逾期到案期限,估計每年約有一千件違規罰單將受惠。例如,汽機車號牌遺失未報請補 發,遭舉發後仍逕自行駛,七月一日起將改為逾期三十天罰緩六千元,三十到六十天及逾期六十天不繳罰八千 四百元。

此外,行人和慢車違規,七月起只能乖乖繳罰金,無法再用一到二小時道安講習取代,估計每年約有六十五萬件 違規案將受影響。

現代的人實在被生活的壓力弄得稍微不慎, 就可能面對另一個級距違規罰款, 能放寬逾期到案規定, 也算是另一個順應民意的表現, 主管機關在民眾尚未反應之前發現而自動放寬, 多少能博到掌聲。


[違規新聞] 深夜違停 送醫闖紅燈 不罰 七月起輕微違規擬放水 學者不以為然

【新聞簡述】

日前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納入「輕微違規不罰、採勸導」,並要求訂定相關細則。內政部警政 署近日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明確定義「微罪不罰」事項,下周提報討論,交通部規劃 七月一日上路。

不少民眾有半夜將車子停在紅線上收到罰單的經驗,但七月一日起深夜到清晨時段停在紅線上可望不罰,不過前提是不得妨 礙消防或其他車輛出入;其他放寬的部分包括計程車於紅線區攬客上下車。跟在大型車後面,因視線不良導致闖紅燈或無法 依標誌、標線行駛者。緊急救護闖紅燈也特別網開一面,緊急送醫途中闖紅燈或超速遭攔檢或被拍照舉發,當場說明或事後 拿醫院相關證明舉證,也不開罰單。

此外,號誌變紅燈時,汽車來不及停車,車身進入機車停車區或超過停止線,但前車輪未壓線,都不會受罰。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長表示,雖被認定屬違規情節輕者不開罰,但仍會開勸導單,「前提是不影響交通安全」,不過 若造成交通事故或深夜時併排停車、妨礙消防安全或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仍會照常開單,大多處九百到一千八百元 罰鍰。交通部則表示,將對執行細則再討論,確認執行無模糊空間後,七月一日即上路實施。

這次所公佈的新規定還有一些重要的是,如果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六十公里,最高可罰二萬四千元。而要是不小心 闖紅燈的代價維持一千八百至五千四百元,但紅燈右轉的罰款則降為六百至一千八百元。

過去高速公路的違規行為一律三千元起跳的不合理規定也有新的措施,違規行為分三級處罰,如誤走收費車道、休息 站停車逾時、亂丟垃圾等輕行為處六百至一千二百元;未保持安全距離、使用路肩、闖越收費站等處三千至六千元; 最貴的,就是佔據快車道,導致堵塞的烏龜車,罰六千至一萬二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要是繳不起罰單也不用再急著找錢了。新規定增訂分期繳納的法源,未來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相關 細則,被罰款的行為人就可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同時,也取消易處吊扣的制度。

另外,新規定放寬終身不得考照的限制;肇事致人於死已吊照超過十二年、肇事致人重傷已吊照逾 十年、肇事致人受傷吊照已逾八年、因其他案件吊照已逾六年等,都可以重新考照。

至於被戲稱的「吳宗憲條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應受吊扣駕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係無駕照駕車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 間內,不得考領駕照。

其他如目前不少老年人駕駛的電動休閒車、或年輕人用的電動滑板車等,要是當成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以後可會被 罰一千二百至三千六百元,但屬於醫療器材的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則不在此限。

【新聞評論】

其實,上述新聞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發)布,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 二條已經明訂:「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云云,一些如跟在大型車後面,因視線不良導致闖紅燈或無法 依標誌、標線行駛者、緊急救護闖紅燈也特別網開一面,緊急送醫途中闖紅燈或超速遭攔檢或被拍照舉發,當場說明或事後 拿醫院相關證明舉證,也都不開罰單而以當場勸導為宜,有關法令條文之詳細內容,可以在我們網站理查到

但是根據我們的異議案例搜尋,一年多以來,懂得利用上述的新規定,去提出異議的案例幾乎沒有,也可以說是,沒有多少人知 道新的放寬規定內涵與意義。舉例來說,如果在沒有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之下,通過十字路口時,因為跟在大型 車後面,因視線不良導致闖紅燈,依照規定遭遇攔檢或被拍照舉發,可以當場像員警說明請求不開罰單而以當場勸導的。

但是我們推斷,若真有人能記得這條法規,當場跟員警說明,也會落得,"你去跟法官講",而紅單照開的結果。

不管如何,對這則新聞,我們還是秉持一貫的立場與主張:人人必須遵守交通規則與注意行車安全,在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 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我們歡迎放寬違規的取締標準,但也期待違規取締的品質一定要提升,也就是說, 我們期待不再有氾濫的紅單,每張紅單都能讓違規民眾心服口服,不再讓有心生異議的念頭,則為全民之福啊。


[異議新聞] 拖車頭過身未過 闖紅燈罰單申訴撤銷

【新聞簡述】

新竹市一名駕駛拖車的司機去年2度在竹市公道五路左轉忠孝路,被警方闖紅燈測速照相器拍下違規照片,經向法院聲明 異議,指車頭通過路口時仍為綠燈,但車身長達20公尺,才會在燈號轉黃、紅燈時被拍到;最後法官採信他的說法,撤銷 2件均為罰鍰5400元的處分。

祝姓司機昨天收到新竹區監理所公文,內容指地方法院在上月21日已經裁定「原處分均撤銷,原受處分人均不罰」,除將 註銷這2起違規案件外;公文正本也給新竹市警局,撤銷這2件違規案。

祝姓司機表示,他駕駛的曳引車長11公尺,後方拉的全拖車長9.1公尺,加起來長約20公尺,左轉通過紅綠燈,難免要花上 一些時間,去年就發生2次出現「頭過身不過」的狀況,被測速闖紅燈照相器拍到紅燈時,後半段車身還壓在停止線上。 他強調,明知路口有違規照相,再笨也不敢闖紅燈,而號誌燈也沒有綠燈倒數讀秒裝置,他的車頭在燈號還是綠燈時轉過 路口,接著燈號轉黃、紅,結果就被認為是「闖紅燈」。

警方表示,路口顯示黃燈的時間有2.9秒,駕駛人在左轉前應該有看到黃燈,這時駕駛人就知道不久後會轉成紅燈,不應 繼續行進。但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沒有針對「闖黃燈」、「搶黃燈」、「遇黃燈不停」等違反黃燈號 誌的處罰規定,祝姓司機的車輛既然在號誌轉變為紅燈前就已經駛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就不得以「闖紅燈」的違規事實來 告發。

祝姓司機表示,罰款並非難以負擔,但他真的沒有「闖紅燈」,為了賭一口氣才向法院聲明異議,還好法官調查清楚他駕 駛的曳引車加全拖車很長,的確會有「頭過身不過」的狀況,才還他清白。

【新聞評論】

我們 同意法官裁定「闖黃燈」、「搶黃燈」不罰,落實了依法行政原則和證據法則,等於是間接提醒公務人員執法時, 並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民眾違法,才能告發處罰。

以這起個案為例,法官在裁定書中,引述多件最高法院的判例,藉以闡釋「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就本案而言,警員以違規照片為基礎推測的情況證據,並不符以上的證據法則,也就是說,「闖黃燈」、「搶黃燈」不 能成為闖紅燈的證據。法官抽絲剝繭為全案找證據,其實間接是為執法人員上了一堂「依法行政」的課,以本案為例, 如果執法的警員檢視違規照片時,可以再仔細一點、再明確一點,相信類似爭端就會少了。

根據一位熱心朋友Willy先生的回應,它就曾經為黃燈所代表的意義,找過詳細的法令解釋,他說: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四章號誌第三節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第二 百零六條「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四、圓形黃燈: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故在黃燈時, 仍是擁有路權的喔!"

法有明文訂定黃燈所代表的意義,當時用路人當時並未失去通行權, 因此一些警察逕說, 闖黃燈就是闖紅燈的說法根本就不正確。

我們在這裡也提醒民眾,公務人員說的不一定對,如果發現自己的權益可能被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侵害時,不妨尋求 專業法律人員協助討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