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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新聞] 酒測器秀逗 滴酒未沾竟飆破 2.0

【新聞簡述】

駕駛人要當心了,有人明明沒喝酒,酒測值卻飆破2.0.,民眾一狀告上法院,員警承認酒測器有問題,而且四年來 ,有九百多人使用過。

喝醉酒還開車上路的駕駛人,遇到酒測臨檢總是膽戰心驚,但是林先生沒喝醉,遇上了這台故障的酒測器,也被嚇 出一身冷汗。明明臉色正常,神智清楚,酒測值一吹卻高高達1.8,幾乎到了要昏迷的程度,讓執勤員警也當場傻眼。

當場被警方移送的林先生一氣告上法院,法庭當場檢測,在沒喝酒的情況下一吹,酒測數字更飆破了2.0,讓檢方 當場撤銷對林先生公共危險的告訴。

警方表示這台編號 4263 的酒測器,臨檢地點通常是在忠孝橋和台北橋上,以及洛陽停車場的平面道路。四年來測過 九百多人,從來沒出現過這麼離譜的數字,雖然不排除是員警操作失誤,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仍然緊急送廠檢修。 另外今年被測出超過 0.25的 25位駕駛人,如果認為是機器失誤導致受罰,可以向地方法院或是交通裁決所聲請異議, 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新聞評論】

每次有人懷疑警方的酒測器有問題時, 得到的總是有如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的話。

如今, 機器在正常未飲酒的人身上都出現那麼嚴重的錯誤,測試之前,光從受測人的臉色,神智甚至身上的氣味都可以判別出來有無 喝酒的程度舉發員警還是召開紅單不誤,必須讓所謂的酒駕者犧牲時間與金錢向法院異議才得以撤銷紅單,員警老大,那種我 都不可能錯的心態,實在令人難以容忍。

[烏龍新聞] 罰單有疑慮 切記不要簽名

【新聞簡述】

一名高雄縣黃姓男子所屬車子的車號「VD」開頭,不料,連續接獲七張罰單,違規地點都在花蓮地區,經 追查,才知員警將另一輛「VO」開頭車子的車號看成「VD」,以致從八十七年迄今,連續對他開單告發 ,他揶揄這名警察,不知是不懂英文,還是眼睛該看眼科。

無獨有偶,苗栗縣有一位賴姓男子接連收到四張交通違規罰單,但照片中是貨車,車號「OH」開頭,他的 是自小客車車號「ON」,他懷疑警察將「H」看成「N」,連續四次寄罰單給他。

屏東縣一名女子接獲時速七百九十六公里違規罰單,她懷疑這種波音飛機的速度,怎會發生在她的自小客車 ,經了解,原來警察多填個六,將「七九」變成「七九六」。

被輿論當「經典之作」的烏龍罰單,則是警察找死人算帳,台中縣大肚鄉林姓鄉民的父親去年往生,不料, 家屬卻收到今年五月卅日死者違規駕駛的罰單,家屬質疑「張冠李戴」,難道死者死而復活嗎?

發生在南投縣一名十八歲青年的違規罰單也離譜,這名青年近來考駕照,監理人員告知有一筆違規罰款未繳 ,他糊裡糊塗繳錢,事後驚覺自己沒車、沒駕照,怎會有違規罰款。

【新聞評論】

車牌「VO」看成「VD」,連續開了七張罰單,更離譜的是,連死人也收到罰單,這種代表政府要錢的公 文書真是貽笑大方。

一位律師表示,前述案件可遵循管道申訴,只要能舉證,申訴成功率高,不過,多數當場告發的罰單,申 訴成功率低,這從台中區監理所上半年受理近五百件申訴案,僅七十三件翻案成功可看出端倪。

沒有道理的是, 民眾因為烏龍罰單需要浪費時間與金錢去申訴 (行政程序法) 或陳述(不服裁決) , 但是是罰單上的錯誤明明是由員警造成的, 卻要民眾負責舉證, 是一點道理都沒有的官僚作風。

負責的管理機關應該在接獲民眾的反應後自行迅速查證 (行政資源的應用當然比民眾方便快速),盡快還給民眾清白,並附帶一句 「對不起」的話,才是真正的管理。

原標題「罰單有疑慮 切記不要簽名」,本網站存疑,有待確認!因為簽名並不代表認同警方的告發,與以後的申訴或異議的成功無關!若 您還是不放心我們的話,那麼在簽名之前加上兩個「不服」的字,會比較保險。


[烏龍新聞] 罰單寫錯日期 罰金加倍

【新聞簡述】

中部一位劉姓男子是在十一月三日騎機車經過大里市文心南路時闖紅燈,遭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員警攔下,以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告發,罰款一千八百元。

這張紅單註明違規時間是「十一月三日」,應到案日期為「十一月廿八日」,劉某沒發現異狀,十九日至郵 局欲繳納一千八百元罰款時,郵務人員告知他超過繳納期限,變成三千六百元。

監理單位指出,劉某闖紅燈當場被告發,根據規定,繳納期限是違規時間加上十五天,劉某三日違規,加上 十五天,繳納期限是十八日。

劉某對於員警連三加十五都會算錯,感到不可思議。

【新聞評論】

這篇烏龍新聞披露之後,警方只輕描淡寫說,「寫錯了,申訴就好」,但表明會處分寫錯的員警。

大里分駐所長解釋,該名員警筆誤,將十八填成廿八日,劉某可向監理單位申訴,表明非故意超過繳納期限,這類申 訴案成功率高,而該名員警寫錯日期,將依規定處分。

我們要質疑的是, 一個代表公權力執行交通管理的員警, 數學程度竟然會這麼差, 若辯稱是筆誤, 那麼確認自己所開出的公文書過程實在太草率, 要求一個基層的員警辦兇殺案可能有困難, 但是 3+15=18 的運算, 與校對的功夫, 都出錯了, 實在是匪夷所思。

再者警方都知道這篇烏龍新聞了, 還是高姿態要民眾自己去申訴, 為何開錯單的員警不能主動趨前到民眾家裡致歉並取回紅單塗銷, 今天如果那位民眾是一位地方首長議員或者立法委員, 諸位想一想, 會又是如何。


[烏龍新聞] 超速罰單 超級烏龍 時速796公里

【新聞簡述】

家住屏東縣竹田鄉的一位林姓民眾,日前收到一張逕行舉發的超速罰單,罰單上竟指林姓民眾時速高達七 百九十六公里,讓林姓民眾大吃一驚,經向縣警局反映,屏東縣警察局長何海民解釋,罰單上的超速數據 ,可能是列印時出錯,將進一步查明錯誤原因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該烏龍罰單顯示,當時林姓駕駛人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台二十七線新園段,遭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罰單上 登載的違規事實為「行車限速10公里,經測時速達796公里,超速0公里滿20公里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請林姓駕駛人需於十一月十四日到案,罰款一千九百元。

【新聞評論】

如果您接到的罰單顯示,某天駕駛自小貨車行經台二十七線新園段時,遭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罰單上 登載的違規事實為「行車限速10公里,經測時速達796公里,超速0公里滿20公里以上」云云,您會如何反應。 當然您收到罰單之後,一定是一頭霧水,一般省道速限應該在時速七十公里,為何罰單上的限速變成十公里 ,而更離譜的是,測速照相機逕行舉發測得的時速竟然高達七百九十六公里,難道林姓駕駛人他的自小貨車 可以飛行,否則時速怎麼可能會到將近八百公里,不用懷疑當然是路邊的測速照相機發生故障。

這張烏龍罰單的故事,可以讓我們得到幾個啟示。

第一,員警的舉發單內容,嚴格來說是一種很正式的公文書,在發文之前竟然沒有細心校對,顯示行政品質實在差勁, 這種寄出去再說,錯了民眾自會反映的心態,實在要不得。

第二,測速照相機器的校正或維修,實在過去草率,這種權力的傲慢,除了造成用路人無端的困擾,浪費時間與金錢之外, 又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第三,員警真的不是萬能也非聖賢,它們出錯的機會實在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