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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對抗之5
對抗攻擊要領

1. 異議時,光是說我就是不服而沒有內容是沒有用的,聲明異議就是要攻擊員警在舉發時的錯誤、或是裁決單位的錯誤,仔細提出它們錯誤的所在, 並引用正確的法規或條例來支持您的攻擊論點 (只說有判例不是個好理由),這樣才會有效。
2. 致勝關鍵有:(1) 堅持沒有違規、(2) 一定要親自出庭為自己辯護、(3) 確實說得出來您對抗紅單的事實與理由、(4) 回答法官詰問前後要一致、(5) 要有信心。
3. 攻擊要點無法涵蓋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因此務必參考本網站中 "法院判例" 內容靈活應用。

下表法條簡稱
道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裁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行罰
行政罰法

攻擊事項 攻擊要點 說明或舉例 法條依據
或其他
行政作業
1.罰單內容錯誤 例如車號顏色或被舉發人資料錯誤、照片資料模糊不清或錯誤、到案日期錯誤等等。 行政程序法第五條
2.罰單已經失效 違規舉發期限為三個月,逾期不得舉發、裁罰。或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裁罰第23條第1款,行罰第二十六條
3.罰單送達方式有瑕疵 公示送達於法未合,不生送達之效力。 裁罰第五條,行罰第67-91條
4.採證過程違規或錯誤 如超速之拍照未於規定之距離前設立警告標誌或如酒測未依照標準程序作業。 道交第七條之二
5.無積極證據 如無科學採證 (拍照或錄影)。 道交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
6.未直接目擊而使用推論 如員警在對面或轉角,未能直接目擊違規人使用之交通標誌訊號。 有判例
7.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如同時間同地點接到相同違規罰單數張。 道交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七條之二之
8.限制標誌與設置抵觸之標示爭議 如人行道禁止停車但停車格線尚未塗銷,或禁停之紅黃線為私人所劃設。 有判例
9.限制時段之起止時間爭議 如尖峰時間不能左轉,但是以誰的時間為準。 有判例
闖紅燈
1.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如載運傷患孕婦等緊急送醫。 行罰第13條前段,裁罰第12條第10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三條。
2.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 為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裁罰第12條第9款
3.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 因閃避隨後大卡車之追撞。 裁罰第12條第14款
4.交通管制設施設置損壞、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 因號誌燈故障、掉落或被樹枝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裁罰第12條第7款
5.交通管制設施變換 因號誌燈有分時系統或因為施工或交通堵塞,有臨時人員指揮交通,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裁罰第12條第8款
違規停車
1.車站地段機車停車位嚴重不足 交通繁忙處所因長期停放,導致機車被人移出停車格。 有判例
2.標線不清 如禁止停車紅線施工不良,民眾誤為私人自設。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條
3.停車標線爭議 如禁止停車紅線並非權責單位所劃,為民眾私人自設。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四條
4.深夜違規停車 違規情節輕者不開罰。 裁罰第12條第6款
5.車輛故障不得不停車 已報修,已推至路邊,等待期間並不妨害交通。 有判例
超速
1.測速儀器不準 如測得小貨車時速165公里或警方提不出測速儀器在有效期間內的檢驗合格證明。 有判例
2.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如個人載運傷患孕婦等緊急送醫或救護車執行傷患載運。 行罰第13條前段,裁罰第12條第10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三條。
3.採證過程違規或錯誤 如超速之拍照未於規定之距離(依道路限速之不同有別)前設立警告標誌。 道交第七條之二
酒駕
1.一事不二罰 酒駕已遭刑事部份之緩起訴而繳清罰金三萬元,一事不二罰,是以交通違規部分罰款應予撤銷。 行罰第二十六條
2.不得率爾吊扣異議人現尚有效之其他各級駕駛執照 如因機車酒駕,而遭吊扣大卡車駕照,於法未合。 高雄地區有許多判例
3.採證過程違規或錯誤 如執行酒測之前,未依照程序給予受測人驗證儀器校正紀錄、休息與喝白開水等等。 警方執行酒測作業要點全部內容無法取得,僅從各地酒測新聞得知應該有這個標準程序讓員警遵循。
4.酒測儀器不準確 如酒測值錯得離譜、員警無法提出有效的儀器檢測證明等等。 有判例
其他
請見本網站之 "異議判例" 網頁 其他類別的攻擊事項與要點五花八門,無法一一列舉,參考以往的判例可收觸類旁通之妙。 請見各類法規以及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