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成功實例

實例九 員警偽造照片地院法官不察又曲解法令 初戰失敗繼而抗告成功!

案情簡述

這是一個非常難得與特殊的案例,一位住在台南的本網站讀友安圖勝先生(化名,取其un電子信箱署名),自告奮勇的 與我們連繫,提供他本人聲明異議雖然失敗,卻以科學方式舉證與邏輯概念解釋法條,一舉抗告成功的特殊個案。

  被控超速攔停開單 陳述並未見到警告標誌

安先生於2008年7月開車行經雲153線公路時,被當地員警測得時速高達83公里,致遭攔停並製單舉發,安先生雖然 自認並無超速,但他也知道要質疑所謂科學儀器的準確性很難成立,可是他對於這個路段相當熟悉,確定警方執行勤務時 並無於一定距離前擺放任何警告標誌,乃依照正常的救濟方式,先向監理單位進行陳述,只主張警方並未在測速地點前一 百公尺附近豎立警告標誌,因此警方所取得之超速證據無效。

  警方竟然有照片為證 駕駛人致遭裁決罰款

未料雲林縣警察局OO分局卻向監理單位函覆稱,取締當時有豎立警告標誌,並附上當時所拍之一張照片為證,監理單位 乃據之對安某裁決,罰款新台幣一千八百元正。安先生接到裁決書與警方所提出的照片之後,看到警方竟然敢空口說白話,忍無 可忍只有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指陳警方並未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既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 最高速限,採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需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至少需三 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之規定,且事後舉發單位雲林縣警察局OO分局回函所附之「前有測速照相」字樣之警告標誌照片 係屬造假,其可信度難令人信服,此種為求績效不擇手段歪風實不可長,因而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地院初審法官曲解法令 疑似袒護警方並稱都是誤會

出乎意料的,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竟然曲解法令,認為超速者若經警方當場攔檢,就不適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之 規定,因此無須於一定距離前設立告示牌,並論斷安先生所異議的法條根據與所指控警方捏造作假「前有測速照相」字 樣之警告標誌照片等等,都是誤會一場,因此在98年元月就以97年度交聲字第OOO號裁定,逕對其異議為之駁回。

  就不相信司法已死 不棄不餒再提抗告

安圖勝先生接到被地方法院駁回的裁定書後並不認輸,接著再提出一紙更縝密與更具說服力的抗告書到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他的抗告書中最精彩也是最有力的重點有兩個:

  抗告致勝關鍵兩點 精彩絕倫不可不讀

第一,以科學論證,說明上午及下午因太陽照射的角度不同,在照片上所顯示電線桿的陰影方向當然也不同,來揭發警方 所提出造假照片的為事後所補拍;

第二,以中文語法加上邏輯概念,正確的去解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內文,指陳地院法 官曲解條文的內容,誤判該員錯誤執法為合法。安先生說,該條文的正確解讀應是:「執行第九款之違規行為 (超速或慢速) 「當場攔截製單舉發」或「逕行舉發」時,當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 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直陳地院法官牽強附會 查證不周罔顧異議人有利部分

安先生在抗告書內數度指陳地院法官裁定理由的缺失,比如他所提的:「相信法官本身也不可能牢記每一條法律條文,可以隨時隨 地據理力爭,保護自己應得的所有權益;何況是一般的平民百姓,有幾個人能在被當場舉發時,牢記法令條文向舉發員辯 駮、陳述意見呢?」,就是在說明法官認為「當場攔截製單舉發」時民眾有機會據理力爭是不合乎常理的,「攔停舉發」與「逕行舉 發」相同,於一定距離前必須設立告示牌,本質上是要提醒駕駛人注意車速,不要超速違規,跟「攔停舉發」或 「逕行舉發」的手段並沒有意義上或邏輯上的關聯。

他在抗告書內始終否認有超速的事實,並以當時正值午過後不久, 烈日高照,執勤警員身心疲累強光刺眼,把58誤看成相反數字83的可能性極高,但法官只考慮到測速機 器機械的準確性,沒顧及到人為疏忽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沒有仔細查證對異議人有利的部分,罔顧人民權益。

最後,安先生則以「整個陳述、聲明異議的過程,警方一開始是偽造照片,謊稱有依法放置測速告示牌;等到被我提供的證 據揭穿之後,法官又曲解法令適用範圍,來袒護警察的偽造說謊行為,視升斗小民的權益如草芥,駁回異議,令人無法信 服。不過我仍抱存一絲信心,相信司法是正義道德的最後防線,應該會給小民一個誠實的、公平正義的判決。」來做結尾, 期盼高等法院能將原裁定撤銷,或做更為適當的裁定。

  高院傳喚警員詰問證實警方照片做假 全案真相大白翻盤大獲全勝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在傳喚舉發警員到庭作證後,得知警察所提出的照片確係事後才至現場補拍,警方也無在取締超速時,在前 方一百米處豎立警告牌的事實,乃於98年四月九日以98交抗字OOO號裁定,將台南地院的裁定撤銷,諭知安先 生不罰,本案於是得以翻盤,原異議人大獲全勝。

本案例承蒙抗告人安先生主動提供抗告書內容,以供需要的朋友做參考,特此致謝。

<<抗告狀內容>>


<<以下是安先生寫給我們的幾句話:>>

感謝貴站提供寶貴的經驗,讓我經歷了十個月的陳述、抗告,終於抗告成功, 給舉偽證的警員一點教訓,法官同時請我不要再追究警員偽造的刑責部份,我也接受了。

以下是我抗告成功的感想:

很重要的關鍵是舉發現場要拍照和錄影,證明當時警方並未依法放置測速警告標誌。
其次對於警方與地方法院所舉證的證據都要能證實其不夠客觀和充分。
這樣自己所拍攝的照片才能成為唯一具有客觀事實的證據。
再次感謝貴站提供給法律上弱勢小民的指引與支持,感恩!

喔!對了!我建議當事人如果碰到類似情形,除了拍照之外,
一定要以隨身手機錄下當時未安放警告標誌的現場並存檔,
因為警察會造假照片,我們錄影的內容會存有錄影當時時間的紀錄,
才有機會證明他們是假造的。謝謝您
祝 大安
un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