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成功實例

實例五
被舉發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載不符 不服之後異議且國賠成功!

緣起

這是一件很難得的實例,一位花蓮的熱心朋友,得知我們的對抗紅單BLOG與網站之後,主動將他一個很獨特, 從未公開的對抗紅單特殊而寶貴的經歷,從聲明異議到申請國家賠償成功的經過,整理出所有文件寄給我們來披露, 讓更多對泛濫紅單不滿的朋友做參考。

這項義舉會讓大家都知道,原來警察胡亂開單必須親嚐被行政處分的惡果之外,他的主管機關更必須承擔對受害人 做出國家賠償的責任。

這位很年輕的先生,自己將整個經過寫得清清楚楚,最後還附上一個申訴心得,以下請詳閱這個實在是得來不易 的真實例子。

本實例承蒙這位具名 "收妖童子" 的先生主動提供資料,特此致謝。


"收妖童子" 先生給我們的信,並敘明整個過程:

白先生:

您好。小弟70年次,無法律背景,但已有2次罰單申訴經驗。我認為光是撤銷罰單,不足起以儆效尤之功。 在此野人獻曝,提供個人成功經歷,以供參考。

流程:

一、 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免費)
二、 行政上、刑事上追究失職員警責任。(免費)
三、 民事上提出國家賠償,討回時間損失。(免費)

說明:

一、95年3月騎乘重型機車,遭警方攔檢。因所騎乘原裝原廠車輛顏色為香檳金(廣告術語),行照登記為淺黃 色(負責鑑定之監理機關所認定),但員警認為行照顏色應登記為銀色(個人偏見),所以「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載 不符」事證明確,依「各項易動未依規定申報」開單舉發。經聲明異議後,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法院裁定 1.JPG] [法院裁定2.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1)

二、行政上、刑事上追究失職員警責任。

行政上:

依據:警政署交通執法內部作業規定(96年1月20日左右有新聞宣導),若執勤員警開錯罰單,例如:將「紅燈右 轉」罰單開成「闖紅燈(直走)」。應記2支申誡。(網站加註:相關網址請見申訴心得)

罰單經撤銷後,首先向各縣市警察局督察室檢舉。依上述作業規定,要求懲處1.開單警員2. 開單警員所屬分局 之承辦警員(即回文監理站之承辦人)。因為監理站之裁定,是完全聽信警方回文一面之詞,養成承辦員警不須 查證,可以逕行覆文監理站之陋習。所以同時檢舉承辦人「未善盡查證職責,偽造不實事證」[員警覆監理站查 證文.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2)。(此為國家賠償之重要依據:公務員因怠於執行勤務而造成民眾必須進行 冗長申訴,造成時間損失。)
刑事上:

依據: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部份我向地檢署按鈴控告,檢察官以沒有犯罪事實與犯意,不起訴。經再議後,檢察長以員警非「直接故 意」維持不起訴處分。此時若仍不服,必須委任律師逕行交付審判。因為小弟拿不出大把鈔票來檢舉自家公僕 ,所以刑事上至此作罷。(失敗案例不敢獻醜)

三、民事上提出國家賠償。

1.首先向開單警局提出國賠申請,由該縣市警局局長回文。依慣例警方絕不承認開單行為有任何「故意」或「 過失」,往往歸咎於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誤會」發生。但此步驟為國家賠償之必要前置程序。
2.流程二中,曾經向縣警局督察室檢舉承辦人「未善盡查證職責,偽造不實事證」之縣警局回文,內容應當有 「確有行政疏失,已糾正懲處」等相關字樣。此公文可證明該警方之行政「過失」。且公務員因怠於執行勤務 而造成民眾損失,亦達成國賠要件。[檢舉回文.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3)
3.地方法院網頁下載民事訴訟狀,附上「警察局拒絕賠償理由書」(必要之前置程序)和「檢舉回函」(證明有行 政過失)向地方法院提出國賠。小弟至此以求償原價8000元,附帶放棄行政上之追究2支申誡為條件,與員警達 成和解。[法院和解1.JPG] [法院和解2.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4)

國家賠償民事訴訟狀內容如下:

被告於95年3月15日未依法故意填摰花警交字第P10616275號通知單告發(附件1紅單),於95年6月19日雖經貴院 裁決撤銷原處分(附件2法院裁定),但原告在臨檢當日、監理站申訴日、法院領聲明異議書日、監理站繳交聲明 異議書日,共四日,為完成900元罰單申訴之必要程序,無端導致私人時間嚴重損失。依原告後備士官身分,按 點閱召集(點名式教育召集)之給付標準「本薪800元/日,領導加級100元/日,與往返交通費用(車票)」,要求 軒轅派出所為其非法擾民行為,支付每日2倍點召薪資即1800元/日,與交通費200元/日,四日合計共8000元時 間損失賠償。因被告拒不給付(見附件3拒絕賠償理由書)為此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收妖童子


附件1. [法院裁定1.JPG] 與 [法院裁定2.JPG]:

附件2. [員警覆監理站查證文.JPG]:

附件3. [檢舉回文.JPG]:

附件4. [法院和解1.JPG] [法院和解2.JPG]:


最後是 "收妖童子" 先生的申訴心得:

補上警政署內部作業規定網頁 (公共財/請安心使用) http://www.tcopp.gov.tw/view_webdata.asp?act=list&bn=web_policy&sn=DF994CCD6FA04BC5B6C654A8B1584E4D

1.警察局報案會吃案,督察室報案也會吃案,請學會自保,並牢記一件事:「警察會說謊」。

2.警方回文中曾提到「失職員警已糾正懲處」,但為何在和解書中,請權人仍然有「放棄行政上2支申誡」作為交換條件 ?因為當事人在警局依法填寫文件申請調閱懲處紀錄的過程,受到百般推拖外,最終只得到口頭回答「已列績懲處」。

3.國家賠償的求償對象一定是政府機關,但民事訴訟狀上,建議還是以加註方式填上訴訟事件的代表人大名與身分證字號 ,如此事後調解過程中談判空間較多。畢竟讓警察局長開會找出8千元,跟基層員警私下吐出8千元,二者所代表的意義是 天差地遠。

4.國賠申請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