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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 被舉發駕車使用手機違規 不服進而異議成功!
實例二 被惡警捏造違規事實開單並遭恐嚇威脅 不滿進而投訴成功!
實例三 被舉發違規停車 不服一舉申述成功!
實例四 被舉發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不服之後申述成功!
實例五 被舉發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載不符 不服之後異議且國賠成功!
實例六 被攔停舉發闖紅燈 不服之後異議成功!
實例七 幫友修車被誣舉發飆車 不服之後異議成功!
實例八 貨車擋住員警視線誤判紅燈左轉 掌握竅門申訴奏效!

對抗成功實例

實例五 被舉發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載不符 不服之後異議且國賠成功!

緣起

這是一件很難得的實例,一位花蓮的熱心朋友,得知我們的對抗紅單BLOG與網站之後,主動將他一個很獨特, 從未公開的對抗紅單特殊而寶貴的經歷,從聲明異議到申請國家賠償成功的經過,整理出所有文件寄給我們來披露, 讓更多對泛濫紅單不滿的朋友做參考。

這項義舉會讓大家都知道,原來警察胡亂開單必須親嚐被行政處分的惡果之外,他的主管機關更必須承擔對受害人 做出國家賠償的責任。

這位很年輕的先生,自己將整個經過寫得清清楚楚,最後還附上一個申訴心得,以下請詳閱這個實在是得來不易 的真實例子。

本實例承蒙這位具名 "收妖童子" 的先生主動提供資料,特此致謝。


"收妖童子" 先生給我們的信,並敘明整個過程:

白先生:

您好。小弟70年次,無法律背景,但已有2次罰單申訴經驗。我認為光是撤銷罰單,不足起以儆效尤之功。 在此野人獻曝,提供個人成功經歷,以供參考。

流程:

一、 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免費)
二、 行政上、刑事上追究失職員警責任。(免費)
三、 民事上提出國家賠償,討回時間損失。(免費)

說明:

一、95年3月騎乘重型機車,遭警方攔檢。因所騎乘原裝原廠車輛顏色為香檳金(廣告術語),行照登記為淺黃 色(負責鑑定之監理機關所認定),但員警認為行照顏色應登記為銀色(個人偏見),所以「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載 不符」事證明確,依「各項易動未依規定申報」開單舉發。經聲明異議後,法院裁定撤銷原處分。[法院裁定 1.JPG] [法院裁定2.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1)

二、行政上、刑事上追究失職員警責任。

行政上:

依據:警政署交通執法內部作業規定(96年1月20日左右有新聞宣導),若執勤員警開錯罰單,例如:將「紅燈右 轉」罰單開成「闖紅燈(直走)」。應記2支申誡。(網站加註:相關網址請見申訴心得)

罰單經撤銷後,首先向各縣市警察局督察室檢舉。依上述作業規定,要求懲處1.開單警員2. 開單警員所屬分局 之承辦警員(即回文監理站之承辦人)。因為監理站之裁定,是完全聽信警方回文一面之詞,養成承辦員警不須 查證,可以逕行覆文監理站之陋習。所以同時檢舉承辦人「未善盡查證職責,偽造不實事證」[員警覆監理站查 證文.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2)。(此為國家賠償之重要依據:公務員因怠於執行勤務而造成民眾必須進行 冗長申訴,造成時間損失。)
刑事上:

依據: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部份我向地檢署按鈴控告,檢察官以沒有犯罪事實與犯意,不起訴。經再議後,檢察長以員警非「直接故 意」維持不起訴處分。此時若仍不服,必須委任律師逕行交付審判。因為小弟拿不出大把鈔票來檢舉自家公僕 ,所以刑事上至此作罷。(失敗案例不敢獻醜)

三、民事上提出國家賠償。

1.首先向開單警局提出國賠申請,由該縣市警局局長回文。依慣例警方絕不承認開單行為有任何「故意」或「 過失」,往往歸咎於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誤會」發生。但此步驟為國家賠償之必要前置程序。
2.流程二中,曾經向縣警局督察室檢舉承辦人「未善盡查證職責,偽造不實事證」之縣警局回文,內容應當有 「確有行政疏失,已糾正懲處」等相關字樣。此公文可證明該警方之行政「過失」。且公務員因怠於執行勤務 而造成民眾損失,亦達成國賠要件。[檢舉回文.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3)
3.地方法院網頁下載民事訴訟狀,附上「警察局拒絕賠償理由書」(必要之前置程序)和「檢舉回函」(證明有行 政過失)向地方法院提出國賠。小弟至此以求償原價8000元,附帶放棄行政上之追究2支申誡為條件,與員警達 成和解。[法院和解1.JPG] [法院和解2.JPG] (網站加註:請見附件4)

國家賠償民事訴訟狀內容如下:

被告於95年3月15日未依法故意填摰花警交字第P10616275號通知單告發(附件1紅單),於95年6月19日雖經貴院 裁決撤銷原處分(附件2法院裁定),但原告在臨檢當日、監理站申訴日、法院領聲明異議書日、監理站繳交聲明 異議書日,共四日,為完成900元罰單申訴之必要程序,無端導致私人時間嚴重損失。依原告後備士官身分,按 點閱召集(點名式教育召集)之給付標準「本薪800元/日,領導加級100元/日,與往返交通費用(車票)」,要求 軒轅派出所為其非法擾民行為,支付每日2倍點召薪資即1800元/日,與交通費200元/日,四日合計共8000元時 間損失賠償。因被告拒不給付(見附件3拒絕賠償理由書)為此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收妖童子

附件1. [法院裁定1.JPG] 與 [法院裁定2.JPG]:


附件2. [員警覆監理站查證文.JPG]:


附件3. [檢舉回文.JPG]:


附件4. [法院和解1.JPG] [法院和解2.JPG]:



最後是 "收妖童子" 先生的申訴心得:

補上警政署內部作業規定網頁 (公共財. 請安心使用) http://www.tcopp.gov.tw/view_webdata.asp?act=list&bn=web_policy&sn=DF994CCD6FA04BC5B6C654A8B1584E4D

1.警察局報案會吃案,督察室報案也會吃案,請學會自保,並牢記一件事:「警察會說謊」。

2.警方回文中曾提到「失職員警已糾正懲處」,但為何在和解書中,請權人仍然有「放棄行政上2支申誡」作為交換條件 ?因為當事人在警局依法填寫文件申請調閱懲處紀錄的過程,受到百般推拖外,最終只得到口頭回答「已列績懲處」。

3.國家賠償的求償對象一定是政府機關,但民事訴訟狀上,建議還是以加註方式填上訴訟事件的代表人大名與身分證字號 ,如此事後調解過程中談判空間較多。畢竟讓警察局長開會找出8千元,跟基層員警私下吐出8千元,二者所代表的意義是 天差地遠。

4.國賠申請期限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