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成功實例

實例四 被舉發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不服之後申述成功!

案情簡述

一位台北的戴先生,於2007年3月在火車站停放機車兩天,只因遺失停車繳費單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停車費,停 管處未完成催繳程序,交通局竟逕為舉發違規開罰。

戴先生去電停管處查詢,得知該處未確實完成法定的送達程序,乃憤而直接向停管處申訴,一舉成功。

本文承蒙戴先生主動提供所有資料,以供需要的朋友做參考,特此致謝。

程序1. 在五月接到兩張罰單:


程序2. 隨即於很短時間內向停管處提出陳述書:


程序3. 一個禮拜左右就收到停管處的回覆,表示只要補繳停車費用即可撤銷罰單:


程序4. 再一週之後收到停管處發函監理單位 "撤銷舉發" 的副本:


於是全案勝利成功!以下是戴先生自述更詳細的寫實過程:

我自己本身是在三月份在火車站附近停機車(連續兩天)
有開繳費單..但是我順手丟到置物箱內.. 直到四月底整理時才發現
上停管處網頁查詢.因過了太久查不到了...我就心想那算了.反正現在依法他會先進行催繳..就是要多付50元的費用哪種..催繳單來了我在繳啦..結果五月中直接收到罰單而不是催繳單...這時我就火了

註一:我的車籍地址跟戶籍地址不一樣,有搬家.車籍地址為親友家

我先打電話過去停管處..我就說我沒收到催繳通知單壓.小姐查了一下就說因為你車籍地址跟戶籍地址不同.所以之前有寄你沒收道
.我回見鬼了.車籍地址有親友在不然罰單我怎收到的...而且貴處這樣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內公文送達的相關程序.
小姐:.那.那.那請你申訴好了.......
我就這樣申訴啦.我把行政程序法有關公文送達的內容搬了出來..
不管是催繳單還是罰單都是為公文之ㄧ.送達有一定的程序..不是郵差沒送到或是掛號沒人領就是老百姓的錯....

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三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 應送達處所之 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 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 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 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 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最後申訴當然是裁定免罰.只需補繳相關停車費用而已


最後,再加上戴先生的最近 email 裡面告訴網友們的一句話:

不過還是多多建議部落格上的網友們.想申訴真的還是需要靠自己多花時間努力的,不是有網站人家就會幫你處理好的

還有..如果真的是自己犯了錯.那先乖乖的繳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