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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一 被舉發駕車使用手機違規 不服進而異議成功!
實例二 被惡警捏造違規事實開單並遭恐嚇威脅 不滿進而投訴成功!
實例三 被舉發違規停車 不服一舉申述成功!
實例四 被舉發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不服之後申述成功!
實例五 被舉發車身顏色與行照登載不符 不服之後異議且國賠成功!
實例六 被攔停舉發闖紅燈 不服之後異議成功!
實例七 幫友修車被誣舉發飆車 不服之後異議成功!
實例八 貨車擋住員警視線誤判紅燈左轉 掌握竅門申訴奏效!
對抗成功實例
實例三 被舉發違規停車 不服一舉申述成功!
案情簡述
一位新竹地區的莊先生,於96年9月初在某商場前被舉發違規停放機車,但該處並無官方製作的禁止停車牌子, 只有斑駁不明顯的紅線和黃線而已。
莊先生在對抗紅單的BLOG上與我們討論如何救濟,結果經過申訴之後就成功獲得 “同意撤銷罰單”, 他將整個過程拿出來給大家參考,資料有整個申述書的內容與莊先生個人的心聲,本網站謝謝莊先生無私的 奉獻!
(為忠於原著,所有內文甚至標點符號均未修改)。
程序1. 莊先生於Thu, 25 Oct 2007 19:49:27 +0800 在對抗紅單BLOG上的留言:
另一個問題是我本人 之前機車停在某愛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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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2. 我們於 2007/10/27 20:47 在對抗紅單BLOG上的回覆:
.....(前略)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第6 條規定:「(第1 項)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 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第2 項)道路與交通狀況有便更時,應增置必要之標誌、 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另同規則第7 條第1 項亦規定:「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是據前開規定交通標誌、標號 、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 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並為交通稽查人員執行違規取締任務之法令依據,如標誌、 標線、號誌之設置模糊不清,致人民無所適從,若率爾將行政機關不確實之行政作為,歸責於受 處分人,尚嫌嚴苛。"....................案號: 台北96交聲421 知道如何主張您的理由與根據吧? 3. 可也考慮另加一條, 您所說的: "舉發照片上沒有時間 紅單上只有條子自已寫的 違規時間: 96年9月3日18時40分 但 底下 卻是 96年9月30日 填單......", 它根本不是所謂的科學證據, 因為拍攝日期要由機器內部設定然後顯示在照片上, 手寫的容易做假. 4. 祝 順利對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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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3. 莊先生向新竹區監理所提出的申述書全文:

程序4. 新竹區監理所同意撤銷罰單公文:

程序5. 莊先生於 2007/11/22 來函的心聲:
之前在貴blog 發問有關違規停車的問題 雖然只是六百元 但申訴成功感覺還不錯 感謝版主 提供的意見 果然有申訴 就有機會 附上 我當初寫的申訴單 若版主有需要 可以公開出來 供眾網友參考
我在想 也許是六百元小錢 或者 我申訴單寫得 比較詳盡 還附上舉証照片 看起來比較有理、專業
總之 現在的風氣也許已經讓條子感受到 民眾很懂得維護自身的權益 不再讓他們予取予求 一點小小的心得 歡迎分享結眾網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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